盘锦人大信息网欢迎您!
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公示公告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的若干规定

(2014年9月24日盘锦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六次常务委员会通过)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加强各级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人大工作的新要求,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的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1各级国家机关应高度重视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
    人大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和要求,是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作用、密切党和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联系、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加强政权建设的重要手段,也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密切程度,直接关系着人大代表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的工作质量,直接关系着国家权力的有效行使和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实现。全市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切实加强对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的组织指导,积极组织人大代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依法开展专题调研、集中视察、执法检查等活动,切实加强对有关国家机关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的监督,努力激发人大代表履职热情。各级政府、法院、检察院及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切实把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作为推进民主、接受监督、改进工作的重要途径,进一步加大办理工作力度,增强办理工作实效,不断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
    2、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要加强与原选区选民的联系
    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的照片、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要在原选区固定公共场所向选民公布。原选区要确定固定场所、固定时间定期安排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接待选民,接待选民的时间、地点和人大代表姓名要提前公布。根据代表履职的需要,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也可采取多种方式加强与上级人大代表的联系。
    3、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要加强与原选举单位的联系,同时积极参加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联系选民活动
    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要首先联系原选举单位一定数量或一定区域的人大代表,保证人民群众诉求向各级国家机关传达渠道的畅通,联络方式要向原选举单位人大代表公布。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既要编入本级人大代表小组,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编入下级人大代表小组。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要按照原选举单位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参加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和人民群众活动。
    4、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应做好以下工作:
    (1)向人民群众宣传宪法和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的决策部署、市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2)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要善于从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中,抓住主要矛盾和问题,提出有针对性、实效性的议案或建议、批评和意见;
    (3)结合代表自身优势,给群众提供有效帮助,努力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解难事;
    (4)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主动听取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选民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听取群众对人大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5、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基本形式和主要途径:
    (1)坚持开展代表小组活动。代表小组每年至少活动两次,活动要有计划、有主题、有内容、有实效、有记录。代表小组可就群众反映的问题或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组织代表开展专题调研,提出代表议案或建议、批评和意见;
    (2)加强“代表之家”建设,并将其作为人大代表联系群众、接待选民的主要窗口。要坚持面向基层的原则,注重直接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代表之家”设立地点应便于代表活动,方便接待群众。“代表之家”要有明确标识,有必要的办公设备,有学习资料,有完备的制度,有全年活动计划,有开展各项活动的记录等;
    (3)畅通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之间的网络互动渠道。在市人大信息网开设人大代表信息反馈终端平台,将人大代表在群众中收集的意见和建议实现网络传递,畅通民意反映渠道。有条件的人大代表还可以通过开通微博、微信或QQ,公开电子邮箱等形式,及时搜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6、完善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过程中收集问题的分级反映、处理、落实、反馈机制
    人大代表可通过多种形式收集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类分析,及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及有关部门反映。代表联系群众时,一般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对于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诉求,需要本级国家机关及组织处理的,可以依法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上级国家机关处理的,可以在征求上级人大代表意见后,由上级人大代表依法提出。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工作机制要与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机制有效衔接,形成合力,保证相关问题得到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群众反馈。
    7、 加强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工作保障
    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按照党的十八大报告“在人大设立代表联络机构”的要求,认真落实《中共辽宁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10〕3号)、《中共盘锦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若干意见》(盘委发〔2011〕5号)精神,积极推动市、县(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建设,加强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力量,为本行政区域内人大代表执行职务提供必要条件。乡镇、街道人大工作机构承担着人大代表联系群众的具体工作,应加强领导力量,配齐专职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所在单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人大代表联系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给予时间保障,其享受的工资、奖金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各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定期向人大代表通报工作情况,提供经济发展、社会保障及与人民生活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资料,确保人大代表的知情知政权。
    8、完善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的监督机制
    人大代表应定期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述职,述职时要报告联系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情况。建立定期将本级人大代表履职情况向有关方面通报制度。积极探索履职不合格人大代表的诫勉和退出机制。
    9、完善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的激励机制
    各级人大常委会要认真总结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每年要对优秀人大代表、先进代表小组和优秀代表建议进行一次表彰;要加大对代表履职事迹,特别是人大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事迹的宣传,积极营造人大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10遵纪守法,保持代表先进性
    全市各级人大代表应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要把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与从事个人职业活动区别开来,不得借执行人大代表职务进行个人的职业活动,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投标等经济活动,不得对外泄露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代表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关闭 打印
上一篇: 关于公开征集2016年立法项目建议的公告
下一篇: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办单位: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建议使用IE7.0,1024*768分辨率以上浏览本站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06020666号-1    联系电话:0427-28249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