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大代表履职考评内容计分标准(试行)
- 发布日期2017-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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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7日盘锦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一次主任会议通过)
依据《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考评办法》,为量化其考评内容,特制定本考评计分标准。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情况(10分)
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在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严格依法办事,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二、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情况(10分)
坚持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在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及关系全局的重大原则问题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向党中央看齐,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
三、保守国家秘密情况(6分)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不随便探知不应知晓的国家秘密,不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不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不非法携带、传递、邮寄有关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四、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情况(6分)
自觉遵守社会公德,明礼守信,勤勉尽责,做到讲究礼貌、助人为乐、公道正派、不谋私利、恪尽职守。
五、遵守履职规定,廉洁自律情况(6分)
按照代表履职规定要求,认真积极履行代表职务,不接受馈赠,不参与拉票贿选,无违法违纪和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
六、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情况(6分)
按时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参加各次全体会议、代表团会议、分组讨论会议,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七、审议各项议案、报告情况(6分)
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积极发表意见。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代表团会议或分组讨论会议上认真发言。
八、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调研情况(6分)
积极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积极参加各县区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
九、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情况(6分)
按照会议要求,认真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十、参加人大理论和业务学习培训情况(10分)
积极参加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人大理论和业务学习培训。
十一、参加代表小组活动情况(6分)
积极参加“代表之家”活动室活动或者所在代表小组活动。
十二、联系基层群众,听取群众意见,反映群众诉求,为群众服务情况(6分)
积极反映人民群众意愿和呼声,关注热点、难点问题,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十三、加强与选举单位联系情况(6分)
加强与原选举单位及选民的联系,努力反映群众诉求。年度内积极参加述职评议。
十四、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10分)
按照人大代表履职规定要求,积极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十五、其他需要考评的内容(加分项20分)
(一)所提出的建议被列为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的,领衔人加计4分,其他人加计1分;
(一)所提出的建议被列为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的,领衔人加计4分,其他人加计1分;
(二)在市级以上代表经验交流会上介绍经验的,加计2分;在代表小组等活动中代表介绍履职经验的,加计1分;
(三)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对代表履职经验进行报道的,加计2分;
(四)在视察、调研活动中撰写视察或调研报告的,执笔人加计2分,参与人加计1分;
(五)以市人大代表身份参加与依法履行代表职责有关社会活动的,加计2分。
十六、履职考评满分为100分,得80分以上为优秀; 60-79分为称职; 60分以下为不称职。单项得分以该项计分标准最高为限。
对执行本标准中一至十四项内容,按要求落实的得满分,无故缺席或不落实的不得分,出席但完成情况没有达到要求的酌情给分。
对违反本标准中一至五项规定,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直接确定年度考评不称职。
十七、活动发起单位、选举单位和代表本人负责记录代表的履职信息。
十八、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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