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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地方性法规配套规定制定工作办法公告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5号

 

《盘锦市地方性法规配套规定制定工作办法》已由盘锦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5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5月27日     

 

 

盘锦市地方性法规配套规定制定工作办法

 

(2020年5月26日盘锦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地方性法规配套规定的制定工作,保证地方性法规的有效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方性法规配套规定是指为保证我市地方性法规实施,在法规条文中明确规定,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包括修改、废止,下同)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地方性法规配套规定,一般应当自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法规对配套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能在期限内做出配套规定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人大常委会说明情况。

第四条  在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编制阶段,相关部门在提出立法项目时,应当同时就该项目是否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配套规定进行研究并提出初步意见。

第五条  在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过程中,经研究论证需要制定配套规定的,起草单位应当同时组织开展地方性法规配套规定的研究和起草工作。

第六条  拟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需要制定法规配套规定的,提请审议的机关可以在草案说明中介绍有关情况,也可以将法规配套规定草案或者已有的配套规定作为参阅材料,随同法规草案一同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第七条  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过程中,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地方性法规提请审议机关的说明等,经审议认为需要增加或者减少法规配套规定的,应当与市司法局等相关方面沟通,在法规草案修改稿中予以体现。

第八条  地方性法规通过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应当列出需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配套规定目录,经秘书长批准后,发至相关单位。

第九条  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应当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掌握法规配套规定的制定进展情况,做好地方性法规配套规定制定的督促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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