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盘锦市城镇绿化管理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 发布日期2020-07-22
- 浏览次数552
2020年7月22日在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市人大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
制定《盘锦市城镇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计划项目之一。为切实提高立法质量,环资城建委按照主任会议要求,牢牢把握两个方面,一是突出问题导向。与相关部门一起对我市城市绿化现状进行认真调研,认真查找我市城镇绿化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形成问题清单,从立法的角度逐项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确保《条例》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二是坚持全过程跟踪。提前介入,积极参与《条例(草案)》的起草、调研、论证、修改等工作,力求《条例(草案)》高质量进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程序。《条例(草案)》经2020年7月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环资城建委全体组成人员依法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城镇绿化是城镇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改善生态环境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公益事业,是实现可持续发展造福子孙的千秋大业。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镇绿化工作,以创建省及国家园林城市为引领,建成了一批规模大、档次高的公园、广场、绿地,城镇绿化工作取得较快发展。但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镇绿化工作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绿地建设法定指标执行差,建筑密度较大,容积率较高,绿化用地面积小;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审查、质量安全监管及竣工验收环节缺失,绿化质量难以保证;城镇绿化成果难以巩固,随意侵占城镇绿地和擅自改变绿地性质的现象时有发生,等等。为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规范和推动我市城镇绿化工作,有必要制定《条例》。
二、《条例(草案)》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条例(草案)》以《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辽宁省城镇绿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了与上位法不重复、不抵触、不冲突的原则,借鉴了珠海、成都、南京、无锡、宁波等城市的立法经验,明确了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绿地率法定指标、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严格审查和强制执行的规定,提出了对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资金的城镇绿化工程必须实行质量监督的具体措施以及加强城镇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的法律责任,符合我市绿化工作的实际需要。《条例(草案)》合法可行。
三、关于《条例(草案)》的修改建议
建议将本条例中的“城镇绿化工程”和“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含义在附则中予以明确。
环资城建委经审议认为,制定《条例》具有必要性,《条例(草案)》总体上合法可行,同意将《条例(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