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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邢鹏为盘锦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长的决定

2021年91日盘锦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在市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的规定,盘锦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邢鹏为盘锦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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