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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盘锦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

2021年9月1日在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刘念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623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盘锦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会后,法制(工)委主要进行了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进一步征求意见。通过盘锦人大信息网、“盘锦发布”“盘锦人大”微信公众号发布公告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向县区人大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发函征求意见;将《条例(草案)》发至市政协征求政协委员意见。进一步调研论证。召开立法专家顾问论证会听取专家意见;向潍坊市、宁波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电话咨询相关立法经验;向北京市、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电话咨询立法经验及法规施行情况;委托起草部门向湖州市、辽阳市相关政府部门咨询执法经验;在此基础上,又多次召开法制(工)委内部会议对比其他省市规定进行研究论证。三是进一步修改完善。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通过与起草部门沟通研究,对《条例(草案)》进行认真修改。7月2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进行统一审议,形成《盘锦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并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汇报如下:

一、关于法规草案的篇幅问题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地方性法规应立足本地实际,以问题为导向,注重“小快灵”,避免“大而全”,在不抵触上位法的同时,应对《条例(草案)》篇幅进行调整,着重写好盘锦地方特色的“关键几条”。法制委员会经反复研究,采纳该意见,对原有条文篇幅及结构进行调整,由原来的十九条调整为十五条,着重写好限放时间、禁放地点、禁止行为、相关主体责任及罚则等,使修改稿内容简洁易懂、精确管用、便于执行。

二、关于法规草案的名称问题

有法制委员会委员提出,鉴于法规草案条文精简情况,精简后的法规内容单一、篇幅较短,不符合地方性法规“条例”的体例要求,建议将法规草案名称由“条例”改为“规定”。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精简后的法规内容仅围绕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问题,针对性较强,调整范围较小。通过电话向宁波市法制委员会咨询了解到,“条例”适用于对某一方面事项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范;“规定”适用于对某一方面的事项作部分的规范。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和外市经验,经请示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修改稿更符合“规定”的要求,因此采纳该意见,将法规草案名称由《盘锦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为《盘锦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草案)》。

三、关于限放时间问题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立法专家提出,《条例(草案)》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范围相对较窄,根据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应涵盖诸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重大节日,以保证立法与传统习惯的有效契合。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修改稿中的规定更为合适,一是从法规项目来源考虑,本法规项目之所以立项的原因在于政府规章施行已满两年,取得效果明显,在施行过程中亦未引发不必要矛盾;二是通过广泛调研了解到,有部分政府部门和群众认为法规草案应当由“限放”改为“禁放”,建议我市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三是1993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首次禁放烟花爆竹以来,在近30年的时间内已经有200百余个省市就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问题进行规制,其中百余个城市经历了从“禁改限”到“限改禁”的反复,最终以“有限禁止”居多。综合考虑各方意见,为更好发挥地方立法在引领和推动社会治理方面的作用,平衡各方面利益,不宜对市政府提交法规草案中的限放时间作出更大修改,仅将原有内容的顺序进行部分调整,同时删除具体时间段的规定。(修改稿第六条)

四、关于禁放区域问题

在调研过程中,有基层人大代表提出,《条例(草案)》中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作十三项规定,内容过于冗长,且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中都对禁止燃放的区域作了明确规定,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八条内容予以精简。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条例(草案)》第八条的内容确实存在与上位法重复内容过多,且前后文有重复规定的情形。根据地方性法规应当突出地方特色、不重复上位法的原则,修改稿将禁止燃放的区域由原来的十三项精简为八项,增加“国家机关驻地”,并根据盘锦石化城市的特点,将“油田”修改为“油田重要设施”。(修改稿第七条)

五、关于临时销售许可问题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主要规定的是烟花爆竹燃放问题,并未对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运输等问题作出全面规定,因而在《条例(草案)》中规定临时销售许可显得突兀,建议删除。法制委员会经与公安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沟通了解到,对烟花爆竹销售的长期许可、临时许可及其期限以及无证经营的罚则等问题,已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应当避免重复列举,因此采纳该意见,删除了《条例(草案)》中关于临时销售许可的规定。

六、关于物业服务企业划定燃放区域问题

有立法专家提出,《条例(草案)》中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划定燃放区域的规定不符合我市实际情况,应当予以删除。法制委员会经与相关部门了解,目前我市现有居民住宅小区并未实现物业管理服务全覆盖,且有部分小区未实现完全封闭式管理,划定燃放区域在现实中不易操作。为保障法规公平公正和有效实施,法制委员会采纳该意见,删除《条例(草案)》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二款,在修改稿第四条中增加关于业主委员会协助管理的职责,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区域内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报告的义务和相应的罚则。(修改稿第三条、第十二条)

七、关于如何多措并举保障法规有效实施的问题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多具有即时性、分散性和不可预知性,应当完善关于采用专业侦查手段、实行网格化管理及信用信息惩戒等相关规定。对此,法制委员会先后组织起草部门及市应急局、营商局等部门召开三次座谈会,委托起草部门向立法实践成熟的城市借鉴有效执法方式及做法,并查找了大量资料。经认真研究后认为,首先,关于执法部门的专业侦查手段,比如增设监控探头、加强巡逻等,作为具体工作方式方法具有灵活性和多样性,不宜在法规中详细列举,但可以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强化主体责任和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模式的作用来实现共管共治、保障法规有效施行。因此,修改稿第三条在原政府及其部门的管理职责外增加协助管理的相关主体及其责任义务;第四条增加了关于加强宣传教育的内容,通过宣传教育使法规内容内化于心,成为全体市民共同自愿遵守的规范;第五条将网格化管理的含义在原有基础上作广义界定,不仅限于智慧城市运行管理平台,而是作为一种工作模式,将公安机关等具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全部纳入进来,充分实现对于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动态监管、源头治理和前端处置。最后,考虑到我省和我市目前对于企业和个人信息分别采用不同管理方式,以及全国人大正在就信用信息进行专项立法的实际情况,在第十四条增加关于“ 依法”将相关信息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规定,在增强法规威慑力的同时,保障法规合法性、合理性和稳定性。

除此之外,法制委员会还对《条例(草案)》的一些文字措辞和条文顺序等作了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在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法制(工)委将继续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法规草案再作进一步深入调研、严格论证和认真修改。

以上汇报和《盘锦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草案)》(修改稿),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附件1:盘锦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草案)(修改稿)及一审二审对照稿.docx

附件2:盘锦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草案)(修改稿)法律依据对照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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