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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养犬管理规定(草案)

—— 2023年8月11日在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宏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2023年地方立法计划要求,《盘锦市养犬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已经盘锦市人民政府九届26次常务会议通过,我受市政府委托,现对《规定(草案)》作如下说明,请予审议。

一、立法目的与必要性

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进一步巩固我市国家文明城市建设成果,市人大通过立法计划,决定在政府规章《盘锦市养犬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养犬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一)制定《规定(草案)》是解决城市管理的现实需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原《盘锦市养犬管理办法》由于法律位阶较低,已经无法满足我市犬类管理的现实需要。

(二)制定《规定(草案)》是避免无依据执法诱发热点事件的客观需要。实践证明,总结原《盘锦市养犬管理办法》的经验,将其提升为地方性法规,可有效避免执法依据不足进而诱发成为热点炒作的问题。

二、《规定(草案)》的法律依据

《规定(草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参考借鉴了沈阳、营口、绵阳等城市的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而制定。

三、《规定(草案)》的起草过程

《规定(草案)》的起草是在总结经验、收集资料的基础上,请市司法局、市人大提前介入,提出要求和规范,外请辽宁大学法学院立法团队起草。征求意见环节是通过网络平台向全市征求意见。立法听证是通过函询、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向政府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等进行面对面的征求,并经过多次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规定(草案)》(送审稿)。

四、《规定(草案)》的框架

《规定(草案)》共52条,分为七章,分别是总则、免疫与登记、养犬行为规范、诊疗与经营、收容与领养、法律责任和附则,涵盖了养犬管理工作的全部内容。

五、《规定(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个人养犬数量。按照“严格限制”的原则并充分考虑实际情况,《规定(草案)》第九条规定“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每一户籍且每一固定居所限养两只”,单位不受限制。

(二)养犬管理费用。我市此前按个人每只500元、单位每只1000元的标准执行。经多方征求意见,作了较大降幅:即在重点管理区内的养犬个人和单位每年每只交纳管理费用200元。一个年审时限内未受到行政处罚的,次年起免于交纳养犬管理费;养犬人提供有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登记犬只绝育手术证明的,可以减半收取养犬管理费。

(三)行为规范和禁止溜犬区域。对于前者,《规定(草案)》第十九条全面规范了16种养犬具体行为。对于后者,大部分受访群众对原《盘锦市养犬管理办法》中重点管理区内的“河堤为24小时禁止遛犬区域”的意见较大,因此在《规定(草案)》予以删除,同时对禁止遛犬区域进行了进一步细化。

(四)法律责任。执法过程中,最大的问题有两个:一是强制收容犬只易引发执法纠纷(主要涉及无正式法律文书且犬只是活物容易死亡两个因素),二是从实践中看,先责令改正后罚款的执法效果不好。因此,在此次立法过程中,重点对涉及上述两个问题的相关条款进行了调整。

养犬工作涉及的因素与部门职能相对复杂,并且与民生密切相关。市公安局在起草过程中,虽然通过多种方式充分征求意见,但《规定(草案)》仍然存在一定的争议与不完善之处。在此,也请各位代表提出宝贵意见,以便不断完善。

以上说明连同《规定(草案)》,请予审议。

附件:盘锦市养犬管理规定(草案)起草说明及规定(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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