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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2024年12月2日在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执法检查组组长  王永伟

 

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将这次执法检查的主要情况简要报告如下:

一、“一法一条例”贯彻实施基本情况

一法一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全市各级政府和农业农村等部门依法规范管理渔业生产活动,2023年,全市渔业总产值达66.7亿元,增长1.4%,占农林牧渔总产值的34.9%

(一)依法规范养殖生产行为。落实渔业法第3条、4条、第10条、第11条、第16条、第18条、第19条和省条例5条、第6条、7条、第8条、第9条等规定,大力发展稻蟹综合混养,积极推进苇田鱼虾蟹、海水虾蜇贝立体生态养殖,海洋牧场建设初见成效,重新修订了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 - 2030),核发水产养殖证69本,实施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

(二)依法加强捕捞监督管理。落实渔业法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和省条例第12条、14条、第15条等规定,核发各类捕捞许可证231本,推动112艘渔船减船转产、89艘“木改钢”,取缔非法渔港、临时停泊点40个,保留盘山渔港和盘锦渔业产业中心渔港,属地派遣专班驻港管理,初步具备依港管船管人管渔获条件。

(三)依法保护渔业资源。落实渔业法第21条、第22条、第28条、第29条、第37条和省条例第21条等规定,积极实施捕捞限额制度,大力开展渔业资源增殖放流,今年全市海域增殖放流(含省级和中海油补贴放流)中国对虾5.67亿尾,辽河流域增殖放流(含省级)河蟹大眼幼体7600万只、扣蟹950万只。不断强化禁渔区和禁渔期管理,开展斑海豹保护专项执法行动,救助受困、受伤斑海豹70头。

(四)依法强化渔业监督执法。落实渔业法第6条、第7条、第38条、第41条至43条规定和省条例第3条、第4条等规定,推动渔业监管执法体系建设,认真开展“中国渔政 亮剑”专项行动,今年海洋伏季休渔期间处理违法违规案件68起,收缴罚款73.38余万元;辽河禁渔期间,排查内河疑似“三无”船舶59艘,已认定拆解43艘。

二、实施“一法一条例”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绿色生态养殖发展不够充分。一是科学精细化水平高,水产品质量安全存在一定风险;二是渔业科技支撑不够,缺乏专门的渔业技术推广人员;三是制约河蟹养殖大发展的技术短板依旧存在,成蟹规格整体偏小,扣蟹优质率较低;四是水生生物疫病防控和病害防治任重道远,河蟹牛奶病和池塘海水虾蜇贝立体生态养殖病害发生频繁

(二)捕捞监督管理水平有待提升。依港管船责任尚未完全落实到位,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无法追究相应的违法责任;二是捕捞行为日常监管尚待加强,船籍进出港报告不及时、捕捞日志漏填等时有发生;三是海洋涉渔“三无”渔船监管困难。

(三)渔业资源保护基础脆弱。一是过度捕捞尚未彻底根治,带鱼、小黄鱼等一些经济鱼类数量逐年减少;二是近岸海域水质较差,受特殊的地理条件制约,我市近岸海域无机氮超标;三是池塘生态化管控薄弱,造成尾水污染物超标。四是内陆河流非法捕捞禁而未绝,偷捕行为仍屡有发生。

三、贯彻实施“一法一条例”的意见和建议

(一)深入推进绿色生态养殖。一是提高科学化精细化养殖水平;二是坚持科技兴渔;三是解决制约困扰我市河蟹养殖大发展的关键问题,克服不利自然条件,提高成蟹规格。四是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二)改进和加强捕捞监管。一是做好常态化日常监管。坚持投入管理与产出管理双向发力;二是不断完善依港管船责任体系,全面落实渔港经营主体责任;三是加大对“三无”渔船的联合打击力度,强化源头管理。

(三)夯实渔业资源保护基础。一是全面落实政府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责任,采取综合措施改善近岸海域水质;二是开展养殖生态环境监管,强化养殖水域、滩涂用途管制;三是严厉打击偷捕等违法行为。

渔业法及省渔业管理条例是我市依法治渔、依法兴渔的基本制度遵循,是法治盘锦的有机组成。我们将以这次执法检查为契机,持续跟进“一法一条例”的执法监督,为推动我市渔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具体检查报告附后,请予审议。

 

 

 

 

 

 

 

 

 

 

 

 

 

盘锦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

 

市人大常委会:

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简称“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是人大常委会2024年监督工作计划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今年10月中旬,人大常委会成立执法检查组听取了市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11初,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印发执法检查工作方案11旬,执法检查组成员分头下沉到部分县区实地走访部分水产养殖基地经营业户,并听取部分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11月中旬,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永伟带队,深入到盘山渔港、盘锦渔业产业中心渔港和光合蟹业开展实地检查。现将这次检查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一法一条例”贯彻实施基本情况

一法一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全市各级政府和农业农村等部门认真贯彻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的发展方针,依法规范管理渔业生产活动,推动我渔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2023年,全市渔业总产值达66.7亿元,增长1.4%,占农林牧渔总产值的34.9%;水产总产量21.14万吨,海水产品产量5.45万吨,淡水产品产量15.69万吨。其中,海洋捕捞产量1.99万吨,海水养殖产量3.47万吨,淡水捕捞0.34万吨,淡水养殖15.35万吨。

(一)依法规范养殖生产行为。落实渔业法第3条等规定,大力发展稻蟹综合混养,面积达到93万亩,占水田总面积47.5%;积极推进苇田鱼虾蟹、海水虾蜇贝立体生态养殖,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初见成效,投放人工鱼礁7万空方。落实渔业法第10条、第11条及省条例5条、第6条等规定,加强养殖水域滩涂统一规划利用,重新修订了《盘锦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 - 2030)》;落实许可证管理制度,全市共核发水产养殖证69本,发证面积为181540.65亩。落实渔业法第4条、第16条规定,加大水产优良品种选育推广力度,扩培抗牛奶病性状突出的河蟹种质资源家系超过10000只,引进翘嘴鳜后备亲本3000尾、苗种10000尾。落实渔业法第18条、第19条和省条例第7条、第8条、第9条等规定,实施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开展“1.8批次/千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今年完成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10批次,养殖区水、泥样本5批次;配合省水产苗种执法队抽取海水贝类样品20批次、扣蟹样品20批、海参苗种样品2批次、虾类样品5批次、河蟹样品6批次。

(二)依法加强捕捞监督管理。落实渔业法第23条、第24条和省条例第14条、第15条等规定,不断加强捕捞许可证管理,全市共核发各类捕捞许可证231本,渔船按片区实行网格化管理。落实渔业法第26条和省条例第12条等规定,积极实施海洋捕捞减船转产和“木改钢”工程,推动112艘渔船减船转产、89艘“木改钢”,全市渔船总数减至208艘、木质渔船减至134艘、老旧渔船减至57艘,减幅分别达41%、59%和72%,渔船本质安全水平提升。落实渔业法第27条规定,按照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要求,全市仅保留2座渔港,即盘山渔港和盘锦渔业产业中心渔港,40座非法渔港、临时停泊点全部清理取缔,属地派遣专班驻港管理,初步具备依港管船管人管渔获条件。

(三)依法保护渔业资源。落实渔业法第21条、第22条规定,积极实施捕捞限额制度,今年全市批准毛虾专项捕捞作业渔船19艘,共捕捞毛虾44.8吨;海蜇专项捕捞作业渔船1艘,捕捞海蜇1.75吨。落实渔业法第28条和省条例第21条等规定,大力开展渔业资源增殖放流,今年全市海域增殖放流(含省级和中海油补贴放流)中国对虾5.67亿尾、大竹蛏6000万粒、三疣梭子蟹1600万尾、海蜇6000万片、褐牙鲆115万尾;辽河流域增殖放流(含省级)河蟹大眼幼体7600万只、扣蟹950万只、鲢鱼90万尾。落实渔业法第30条和省条例第21条等规定,强化禁渔区和禁渔期管理。所辖海域伏季休渔期,除钓具、入韩作业的渔船外,其余海洋捕捞渔船(特许捕捞作业渔船除外),一律靠港休渔;内陆淡水河流每年5月16日12时至7月31日12时,除钓具外禁止任何方式捕捞作业。落实渔业法第29条、第37条规定,开展斑海豹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加强监管和巡逻检查,救助受困、受伤斑海豹70头,均成功放归大海。

(四)依法强化渔业监督执法。落实渔业法第6条、第7条和省条例第3条、第4条等规定,推动渔业监管执法体系建设,全市现有渔政执法机构3个、各类渔政船艇15艘、持证执法人员151人。落实渔业法第五章相关规定,不断加大渔业监督执法力度,认真开展“中国渔政 亮剑”专项行动,重点打击渔业法第38条、第41条至43条规定的各类违法行为,今年海洋伏季休渔期间,共出动执法人员3481人次,船艇358艘次,航程11063海里,检查渔港156座次,检查渔船1326艘次,处理违法违规案件68起,查获渔获物4260.5公斤,收缴罚款73.38余万元,有力地维护了伏休秩序;辽河禁渔期间,渔政执法联合公安、水利共清理地笼网50余片,排查内河疑似“三无”船舶59艘,已认定拆解43艘,其他船只交由属地镇街进行看管、处置。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今年随机抽取出兴隆台区、双台子区4家养殖企业(合作社),现场查阅“三项记录”,查看鱼药、饵料存在违禁品、“三无”产品等情况。

二、实施“一法一条例”存在的主要问题

总体来看,“一法一条例”在各县区各部门得到有效实施,但在渔业绿色健康养殖、捕捞管理等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绿色生态养殖发展不够充分。一是科学精细化水平高,渔业法第二章对养殖业生产管理作出了明确具体规范,但由于各种原因,一些养殖户生产管理粗放,质量安全责任意识淡薄,生产档案管理松懈,个别养殖者无序使用投入品,水产品质量安全存在一定风险。二是渔业科技支撑不够,水产研究机构作用发挥不明显,基层渔业科技推广网络不健全,缺乏专门的渔业技术推广人员。三是制约河蟹养殖大发展的技术短板依旧存在,主要表现在受气候条件所限成蟹规格整体偏小,养大蟹的目标一直难以完全实现;扣蟹优质率较低,除“光合一号”外,地产扣蟹多为100只/斤以上。四是水生生物疫病防控和病害防治任重道远,主要表现在河蟹牛奶病和池塘海水虾蜇贝立体生态养殖病害发生频繁,虽然加大了技术攻关力度,但尚未取得根本性突破。

(二)捕捞监督管理水平有待提升。依港管船责任尚未完全落实到位受制于现有法律法规缺乏渔港规划和建设、渔港经营、渔港安全生产与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以及渔港整合时间短、设施基础薄弱等,全市渔港的产权登记和经营许可等问题尚未彻底解决,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无法追究相应的违法责任。二是捕捞行为日常监管尚待加强。船籍进出港报告不及时、捕捞日志漏填等时有发生,渔获物上岸流通环节监管薄弱,在落实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核发捕捞许可证上存在审核不严现象。三是海洋涉渔“三无”渔船监管困难。个别“三无”船主受经济利益驱动,抱着侥幸心理从事非法捕捞作业,逃避检查执法。加上海洋、渔业、公安、边防、海事等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不够完善,导致在监管过程中无法及时共享船舶的相关信息,影响了联合执法的效果。

(三)渔业资源保护基础脆弱。一是过度捕捞尚未彻底根治。渔业法确立了以捕捞限额为核心的产出管理和以船网工具指标为基础的投入管理制度,但受渔民多鱼种作业、水产品追溯难,以及相关配套制度不健全等因素影响,未能得到全面执行,带鱼、小黄鱼等一些经济鱼类数量逐年减少,幼鱼比例失衡,影响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二是近岸海域水质较差。受特殊的地理条件制约,我市近岸海域无机氮常年超标,水质优良率一直没有达标,海域生态系统较为脆弱;三是池塘生态化管控薄弱。一些乡镇因养殖布局不够合理、养殖方式落后、养殖密度过大、投喂不科学,造成尾水污染物超标,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基本处于放任自流状态;四是内陆河流非法捕捞禁而未绝。河流休渔期管理近年不断加强,但偷捕行为仍屡有发生。地笼等绝户网具在偏僻水域仍有使用,大小鱼类“通吃”,对渔业生态系统破坏较大。

三、贯彻实施“一法一条例”的意见和建议

渔业法即将进入全国人大法律修订程序,法律修订后,困扰我市渔业发展的法律制度性问题将得到解决。全市各部门、各县区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深入好贯彻落实在此,就下一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深入推进绿色生态养殖。一是全面贯彻落实渔业法关于水产苗种检疫、病害防治、质量安全监管等法律规范,提高科学化精细化养殖水平,深入实施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做大稻蟹综合混养规模,高质量建设海洋牧场。二是坚持科技兴渔,完善有利于养殖业绿色发展的科技支撑体系,重点是强化优质水产养殖新品种选育、绿色养殖模式和污染防治技术研发和推广使用疫病生态防控措施及配合饲料,做好抗牛奶病性状突出的河蟹种质资源扩培,解决池塘海水虾蜇贝立体生态养殖病害发生频繁问题。三是解决制约困扰我市河蟹养殖大发展的关键问题,探索通过改进养殖方式,克服不利自然条件,提高成蟹规格;引导扣蟹养殖户改进养殖方式,争取第一个秋龄个体达70~80头/斤以下。四是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推动建立养殖生产档案和产品追溯制度,将含有违禁药物成分的水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等投入品纳入兽药范围监管,压实养殖者质量安全责任。明确渔政、市场监督等部门的监管权限和职责分工,强化运输和流通环节水产品质量监管。

(二)改进和加强捕捞监管。一是做好常态化日常监管。坚持投入管理与产出管理双向发力,进一步规范捕捞许可证审批,严控船网工具指标,认真落实渔捞日志填报制度,将履行渔捞日志填报责任与捕捞许可证发放挂钩,监督持证人严格按照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等进行捕捞作业,强化伏休期间违法渔获物监管。二是不断完善依港管船责任体系,全面落实渔港经营主体责任,规范渔港经营行为,为渔船配备定位和身份识别设备,严格落实渔船进出港、渔获物定港申报上岸和渔获物追溯等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渔港产权登记、经营许可、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全面提升渔港综合管理水平。三是加大对“三无”渔船的联合打击力度。强化源头管理,打击、取缔建造和维修“三无”渔船非法窝点。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对渔船活动进行实时监测和追踪。建立渔船转让交易机制,明确交易的条件、程序、监管责任等,对交易后的渔船进行跟踪管理,确保渔船的实际使用情况与交易合同约定相符。

(三)夯实渔业资源保护基础。是全面落实政府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责任。建立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统筹推进陆海生态环境,采取综合措施改善近岸海域水质,争取早日达标。加大海洋生态环境监测频率,做好涉渔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不断提升渔港排污管网和固体垃圾回收处置设施建设水平,全面实行海水养殖排污口备案管理。二是加强养殖生态环境监管。依法依规做好海水养殖相关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组织开展本地区海水养殖现状调查,建立摸排台账并制定整改方案。按照新修订的《盘锦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 - 2030)》要求,强化养殖水域、滩涂用途管制,禁止在禁养区开展海水养殖活动,加强养殖区和限制养殖区污染防控。三是严厉打击偷捕等违法行为。对已经取缔的非法渔港、临时停泊点,要增加巡查频次,尤其是夜间巡查,发现违捕行为及时处理、打击,杜绝明取缔、暗使用现象发生。进一步加强河流休渔期监管,在强化日常巡查的同时,畅通社会举报途径,发动群众,群防群治,让人民群众在渔政执法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渔业法及省渔业管理条例是我市依法治渔、依法兴渔的基本制度遵循,是法治盘锦的有机组成。我们将以这次执法检查为契机,持续跟进“一法一条例”的执法监督,为推动我市渔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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