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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发布时间:2006-11-17 13:41:42  

                                   2006年10月31日盘锦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自2001年开始,我市在全体公民中实施了第四个法制宣传教育五年规划,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得到明显增强和提高,依法治理工作全面推进,各项事业逐步走上法治管理轨道,为构建和谐盘锦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促进了我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为适应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新要求,提高依法治市的整体水平,我市将从2006年到2010年在全体公民中实施第五个法制宣传教育五年规划。为此,特作决议如下:

    一、明确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突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围绕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宣传教育内容。要继续深入宣传普及宪法,增强全民宪法意识。要结合全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公民运用法律的需求,学习宣传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关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学习宣传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和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公正的法律法规,培育民主法制观念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守法、依法办事的法治环境。

    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要加强对公务员的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能力;要突出对领导干部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依法决策和管理经济社会的能力;进一步加强对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健全完善学校、社会、家庭相结合的法制教育网络,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着力培养青少年遵纪守法的观念;重视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宣传教育,重点学习和掌握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依法经营、依法管理能力;抓好对农民法制宣传教育,了解和掌握法律常识和维权途径,积极引导广大农民依法参与村民自治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关注对外来打工人员法制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守法和维权意识。全体公民都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法律素质,自觉遵纪守法。

    二、创新法制宣传教育的形式和方法,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要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生动活泼的法制宣传教育,务求实效。要繁荣法制文艺创作,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要把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贯穿法制教育和法治实践中,引导公民牢固树立、认真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要加强各种法制宣传教育园地、阵地建设,广泛开展主题活动,扩大法制宣传效果。

    坚持把法制教育与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实践相结合,把学法、用法融入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工作之中,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水平;继续推进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活动,围绕平安和谐社会建设以及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项治理;积极推进 “文明、和谐、平安社区”、 “民主法治示范村”等创建活动和组织开展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的教育活动,把法制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在公民中开展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类组织,要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建立健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搞好监督检查;认真贯彻《辽宁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按照“五五”普法规划所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扎实工作,讲求实效;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人员、教材、经费和设施等方面保障,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检查和监督,通过听取工作情况报告、开展视察、调查和执法检查,督促和保障“五五” 普法规划的落实和本决议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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