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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选先进代表小组和优秀人大代表的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6-11-17 13:54:52
(2006年10月31日盘锦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挥人大代表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中的作用,促进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开展,调动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积极性,开展评选先进市人大代表小组和优秀市人大代表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一、先进代表小组和优秀代表的条件
(一)先进代表小组条件
1、代表小组组长热爱代表工作,认真组织本组代表学习、宣传宪法和法律及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提高代表自身素质,代表小组整体观念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贯彻的好。
2、代表小组各项制度健全(学习制度、组织代表开展调查、检查和视察活动制度、联系选举单位制度、活动考勤制度等)。
3、代表小组工作活跃。代表小组活动能够结合我市经济发展的实际,有计划,针对性强,内容丰富,注重实效。闭会期间至少每半年搞一次活动,每次活动代表出勤率在70%以上,每次活动后形成书面报告。
4、代表小组每年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达十件以上,或代表十人联名提出的议案被大会确定为议案或重点建议的。
(二)优秀代表条件
1、努力学习、宣传宪法和法律及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保守国家机密,自觉贯彻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2、有较强的代表意识,能认真履行代表的职责,按时出席人民代表大会,认真听取、审议大会的各项报告,依法行使人大代表的各项职权。每年对“一府两院”工作能够提出高质量的建议、批评和意见2件以上。
3、努力完成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
4、密切联系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切实掌握真实情况,及时、正确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选举单位和选民的监督。
5、充分发挥代表的示范带头作用,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严格要求自己,公道正派。
二、评选方法
1、每届评选两次,即每届的第二年年末和第四年年末各评选一次。
2、先进代表小组按代表小组总数的15%左右比例,优秀市人大代表按代表总数的10%比例进行评选。
3、评选坚持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原则。先进代表小组的评选,由县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主持召开本选举单位的市人大代表小组组长会议,在各组总结的基础上进行评选;优秀市人大代表的评选,在代表自我总结的基础上,由代表小组进行评选。评选的先进代表小组和优秀市人大代表经县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后,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委协调将评选的先进代表小组和优秀市人大代表人选及事迹材料一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审定。
三、奖励办法
1、对先进代表小组和优秀市人大代表实施表彰,除颁发荣誉证书外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宣传。对本届连续两次被评为优秀市人大代表的,可优先推荐为下届市人大代表候选人人选。
2、定期进行表彰。
四、组织领导
评选活动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由各选举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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