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27日盘锦市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加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让公民更多地了解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职权的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盘锦市区域内的公民有权利旁听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旁听人员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各社会团体、人民团体及有关机关推荐,每次会议旁听名额为5人。 第三条 公民申请旁听会议的报名办法及有关事项,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于会前通过本地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申请旁听会议人员应持证明身份的证件、信函于会前到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报名登记。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根据会议议程的需要和公民报名登记的顺序确定旁听会议人员,并于会议召开前2天发出通知。旁听会议人员持旁听证,到会议室旁听席就座。 第五条 旁听会议人员可以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但没有发言权。常委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组织旁听人员进行讨论,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旁听会议人员应遵守法律规定和会议纪律,维护会场秩序。 第七条 旁听会议人员有意见和建议,可通过所在选区的人大代表或以书面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反映。 第八条 旁听会议人员可以随时退席。退席时交回会议旁听证。 第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旁听会议人员,可责令其离开会场或者取消其旁听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