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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曾兆平辞去常委会委员职务的决定 

发布时间:2006-7-27 6:53:44  

作者:    来源:    更新日期:2005-4-11    阅读次数:5
            (2005年3月29日盘锦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本人的辞职申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一条有关规定,盘锦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接受曾兆平辞去盘锦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关于辞去市五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申请

市人大常委会:
   
    市委决定提名我到政府部门工作,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一条有关规定,申请辞去市五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请批准。



                                  申请人:曾兆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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