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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发布时间:2006-7-27 6:54:32
(一九九五年九月七日盘锦市第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认真履行法律赋予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的职权,做好市人大常委会的 人事任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 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 则
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人民当家 作主的重要体现,必须遵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党的干部政策,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二、任免范围
1、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充专 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的任命。
2、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长提 名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
3、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
4、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陆家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 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批准任免县(区)人民检察长。
5、在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在副职中决定 代理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三、任免程序
任免的市人大常委会工作人员,市政府秘书长、各委办主任、局长,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 察员、陆家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分别由市人大常 委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
2、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决定任免、批准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请单位要向市 人大常委会写出正式报告,并附有《干部任免呈报表》和干部考核材料。呈报的文件及有关 材料一式40份,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十天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办公室。
3、凡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任命的领导干部,必须按照法律程序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 工作暂行条例》的下列有关规定进行。第二十五条地方政府组成人员人选、人民法院主要领 导成员人选、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人选人选时,在党委讨论决定前,须征求人大常委会 主要领导成员的意见。第三十二条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政府组成人员人选,应当先向人大 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的推荐意见,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 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应当积极贯彻党委意图,带头依法办事,履行职责。第三十三条党 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 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并介绍所提人选的有关情况。第三十六条由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 在人大常委会决定前,如果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认真 加以分析,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大常委会按照有关程 序暂缓决定。如果党委认为人选不宜改变,或者认为所提意见不全面或与事实不符,应当做 出解释或者说明。第三十七条由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大常委 会未获通过,党委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在进一步酝酿后继续推荐。连续两次未获通 过的,不能再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
4、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案时,由提请机关的负责人到会介绍拟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 和任免理由,并回答审议中提出的问题。视情况需要也可以通知被任命的人员到会回答委员 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询问。
5、任免人员的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以获得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票通过, 方为有效。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在同一次市人大常委会议上的任免案中,对同 一职务既有任命又有免职两项表决时,先进行免职的表决,免职表决通过后,再进行同一职 务的任免表决。
6、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的人员均发给任命书。
7、凡经市人大常委通过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正式文件通知提请机关,并在《盘锦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刊》上刊登,由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
四、辞职、撤职和监督
1、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 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 辞职,市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 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2、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市人大常委会任 命的人员的职务,由其所任职机关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如果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市中级人 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须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3、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可提出撤销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职务的议案 ,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为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撤销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职务的议案,提议案人需书面说明撤销职务的理由和依据,如主任会议决定列为常委会 会议议题,在审议前,可以允许拟被撤销职务的人员到会陈述自己的意见。
4、市人大常委会对市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副检察长,在任职期间的执法和工作情况,通过审议工作报告,视察工作、执法检查、代 表评议、质询等形式进行监督。市政府秘书长、各委办主任、局长在职期间每年年初向市人 大常委会呈交施政报告,每年年末呈交述职工作报告,在一届任期内,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至 少听取一次上述人员的述职报告,并予以评议,对其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评议意见限 期改正。对在任职期间德能勤绩几方面表现较差、政绩平平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多 数人认为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应当建议市委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5、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在任职一年后,应当熟悉和掌握本部门的法律法规,并以 抽查的方式进行法律知识考试。
五、附 则
1、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职务任免的生效时 间,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算起。
2、凡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人员,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任免之前,不得到职或离职,不得对外公布。
3、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市人民政府的秘书长,各委、办主任、局长的职务,必须依法由新的一届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任命。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陆家地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其职务如没有变动, 不再重新履行任职手续。
4、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非换届时离休、退休、工作调动以及调整职务时,应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任免手续。其所在机构撤销或与其它机构合并时,其职 务自行终止。
5、本办法从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起实行,一九九○年七月二十五日盘锦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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