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28日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很重要的方面是进一步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支持、规范和保证其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是国家机关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对于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加强政权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意义重大。建立健全并有效坚持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的各项具体制度,进一步增强代表工作的实效,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基础性、全局性、长远性和根本性的工作,也是各级党委和其他国家机关的重要任务。
一、进一步扩大代表知情知政渠道
1、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要采取召开通报会、座谈会、邮寄公报、简报、信息、文字资料及网络等形式,每季度至少向人大代表通报一次工作情况,以方便代表及时了解上情,掌握下情;对于“一府两院”认为特别重要、特别紧急的工作情况必须向代表通报的要适时通报。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向代表通报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重要的执法检查活动、重要的人事任免情况等。各级政府要向代表定期通报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大项目建设的进展情况、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半年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财政信息。各级法院、检察院要向代表适时通报重要工作,特别是在本行政区域内影响较大的案件的处理情况。
2、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县(区)人大常委会及有关工作机构应邀请本级人大代表列席有关工作会议,邀请本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列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人大常委会会议。各级政府应邀请本级人大代表和本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列席有关的政府常务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各级法院应邀请本级人大代表和本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旁听有关重要案件的审理。
二、积极支持代表依法履行职责
3、人大代表依法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开展的工作和闭会期间进行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各级国家机关要将本机关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的工作报告稿,在规定时间内寄送人大代表征求意见;会议期间要派有关人员认真听取人大代表的审议意见,回答人大代表的询问;代表依法提出的质询,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受质询机关要认真答复;对主席团交办的人大代表的审议意见,要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报告处理结果。
4、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一般在原选举单位的行政区域内进行;在各级人大常委会代表机构的统一安排下,代表可以跨原选举单位的行政区域进行;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定期组织代表开展视察和调研;人大常委会及专门委员会开展的执法检查、视察、调查、述职评议等活动,应邀请人大代表参加;重要的决议、决定草案,审议前应印发有关代表或召开有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征求意见,审议通过后连同有关的文件资料一并及时发送有关代表。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和乡级人大要科学划分代表小组。代表小组活动一般每年不少于两次。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代表小组活动的指导,加强对代表小组组长的培训。代表小组活动应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围绕人大常委会的重点工作开展。
5、根据代表本人要求,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和乡级人大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本级和上级人大代表的持证就地视察予以联系或安排,并提供相应服务。
6、市人大代表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时,可以约见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由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联系安排。在7日内,将联系安排情况告知代表本人。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认真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在30日内将办理情况书面答复代表本人,同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市人大常委会。对拒绝代表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其同级人大常委会或乡级人大应当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
三、认真办理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
7、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乡级人大要认真执行和参照执行《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工作条例》和《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依法规范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努力提高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和处理的质量。规范代表提出议案的程序,改进对代表议案的处理工作。代表应积极主动地依法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凡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亲属个人问题的,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或者没有实际内容的,不应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8、各有关机关、单位要认真执行人大常委会关于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决定,应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办理工作首长负责制,努力提高代表对办理结果的满意率,提高解决率。对答复不满意的应重新办理,对重新办理结果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的负责人应向代表作出说明,同时进一步听取代表意见。
9、市人大专门委员会要认真审议主席团交付的代表议案,提出切实可行的审议意见。要积极改进和创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办方式,加大督办力度,增强工作的透明度,让代表及时了解办理过程。每年要选择一些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并为社会关注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意见,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各专门委员会重点督办,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要采取联合督办、组织视察等形式,加强督促检查。
10、人大常委会在对国家机关负责人进行述职评议和对“一府两院”进行评议时,应将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党委组织部门在考核干部时,也应该注意了解这方面情况。
四、密切同人大代表的联系
11、建立健全人大常委会联系人大代表制度。每个常委会组成人员都要联系一定数量的本级人大代表。各专门委员会要对口联系相关代表。要设立人大代表接待日,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轮流接待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确定每周一为主任、副主任代表接待日,每周二至五为各专委会代表接待日。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经常走访人大代表,及时了解和帮助解决代表在发挥作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到基层调研时,应充分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建立健全联系人大代表制度,通过设立人大代表联络机构或联络员直接联系代表。
五、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保障
12、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时间保障。代表参加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常委会有关部门召开的会议、组织的各项活动及代表小组活动的时间,市人大代表每年不少于15天,县、乡人大代表每年不少于10天。代表所在单位按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时间优先于本职工作时间的原则予以保证。
13、适当增加代表活动经费,为代表活动提供资金保障。代表活动经费由财政部门依法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市人大代表活动经费每人每年1000元;县、乡级人大代表活动经费也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标准。代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所在单位应按照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对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要给予适当补贴。
14、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司法保障。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司法机关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大代表采取法律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前,应按照有关规定报请许可。对阻碍代表执行职务或对代表执行职务打击报复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
15、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服务保障。要认真落实《中共盘锦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决定》(盘委发[2005]17号文件)精神,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在双台子区和兴隆台区各街道设立人大工作机构;市人大常委会设立省人大代表联络办,县(区)人大常委会设立市人大代表联络工作机构,配专人负责代表工作,工作经费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补助。
16、加强对代表和代表工作的宣传。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大宣传工作的部门每年要制定代表和代表工作宣传报道计划,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制定计划,搞好配合。要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宣传人大代表依法履职情况,宣传优秀人大代表的先进事迹,努力营造尊重人大代表、支持代表发挥作用的良好氛围。
六、努力提高代表素质
17、适应我国深化体制改革所带来的社会结构的变化,改善代表结构,增强人大代表整体上的代表性。重视增加新的代表成分,注意使新阶层和弱势群体在国家权力机关中能有相应的代表。基层人民群众的代表候选人必须在基层产生。要保证妇女、少数民族、党外人士以及基层和弱势群体代表候选人的当选比例。推荐代表候选人时,要充分考虑代表候选人执行代表职务的条件和能力,看其是否具备履行职责的时间、能力、社会责任感等基本条件。补选代表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各级政府组成人员除担任同级党委领导职务外,其他组成人员和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依法列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不推荐为本级人大代表候选人。
18、逐步完善推荐代表候选人工作机制。推荐人大代表候选人工作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推荐上级人大代表候选人还应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在代表选举中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安排代表候选人与选民或选举单位见面并回答问题。
19、切实加强对人大代表的培训。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创新培训形式,丰富培训内容,组织代表在任期内参加一至两次集中培训。每届人大一次会议闭会后6个月内,对代表进行执行代表职务基本知识的培训;还要对不同层面的人大代表进行不定期的执行代表职务的专题培训;建议各级党委加强对党员代表的培训,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各级党校的培训计划,开设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相关的课程。
七、建立健全代表履行职责的激励和监督机制。
20、各级人大代表要增强责任意识、责任意识、使命意识,认真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努力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要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机密;要把依法执行职务与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严格区别开来,不得借执行代表职务进行个人职业活动;要按时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真提出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积极发表审议意见;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密切联系选举单位和选民;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活动,不得接受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赞助;代表对于人民群众递交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等信件,或者当面反映的同类问题,可以交由人大常委会代表机构转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由有关机关、组织负责答复;人大常委会代表机构要加强督办工作;代表个人不得干预具体司法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代表在履行代表职务过程中,对于涉及个人和亲属的具体案件应当回避。代表在视察中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
21、在代表工作中引入激励机制。市、县(区)人大常委会要采取有效形式对代表执行职务情况进行考核和表彰,积极开展评选优秀代表、优秀代表议案、建议、批评意见和先进代表小组等“评优创优”活动,激励代表提高履行职责的积极性。对模范履行代表职责、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的优秀代表,建议换届选举时予以优先推荐。
22、人大代表要自觉接受原选区选民或选举单位的监督。代表要积极参加原选区或选举单位组织的代表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特别是领导干部代表更要起模范带头作用。选举单位要切实负起监督本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的责任,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乡级人大要组织代表定期向选民或选举单位述职,接受评议,对不称职的代表,可以劝辞、罢免,打破代表终届制。因领导职务被提名并当选的人大代表,要率先履职,接受选举单位或选区选民的监督。因职务变动或工作调动失去代表性的,应辞去代表职务。
23、各级人大常委会要积极创造条件,采取设立人大代表接待室、人大代表联络员、人大代表电子信箱等方式,加强与代表和选民之间的联系,畅通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联系的渠道。人大代表要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以适当形式向选区或选举单位的行政区域公开通讯方式和联络办法,以方便与广大选民的沟通。上下级人大之间要加强联系,沟通情况,通报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