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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陈海波辞去盘锦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的决定
发布时间:2006-7-31 17:21:49
(2006年2月9日盘锦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和陈海波本人辞呈,盘锦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接受陈海波辞去盘锦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的请求,并报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辞呈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省委的任免决定,本人提出辞去盘锦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请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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