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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履行职权,增强监督实效

发布时间:2007-5-15 17:14:09  

                   ——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的讲话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 张久富
                                (2007年4月27日)

同志们:

    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各项议题已经进行完毕,会议开得很成功。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认真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整改情况的报告》和《关于实施政府采购法整改情况的报告》,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会后,有关专门委员会要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认真汇总提交下一次主任会议形成审议意见后向政府进行交办。本次会议还依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通过了一位市政府组成人员和一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的任命,并颁发了任命书,在此,我代表市人大常委会,向当选的两位同志表示祝贺!希望你们不辜负党和人民的信任和期待,依法履职,不辱使命,为我市的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食品安全和政府采购都是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尤其是食品安全问题,人民群众更加关注。对本次会议的两项议题,五届人大六次常委会曾进行过审议,这次常委会议再次听取和审议市政府这两项工作的整改情况,其目的主要是为了促进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切实解决这两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给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一个交代,同时,也体现了人大监督工作的连续性和监督的实效性。会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市政府两项工作的整改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认为市政府态度端正,工作主动,整改效果明显,并对这两个报告予以原则通过。但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和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期望,政府这两项工作还存在着一定差距,整改工作虽取得了一定进展,但还需要进一步加以改进。对政府采购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整改工作,市政府要全面贯彻中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有关反腐倡廉,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和规范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切实解决采购规模小,范围窄;采购程序不规范;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采购队伍中专业化人才匮乏等问题。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切实体现公平竞争、公开透明、维护不同主体间权利义务平衡原则,依法规范采购行为;要切实做好“管”、“采”分离工作;政府采购要纳入年初财政预算,从制度上强化财政支出管理;要进一步拓宽货物采购范围,尽快扩大工程采购,规范服务采购管理;要切实发挥好采购代理机构的作用,依法保护采购人的合法权益,建立采购招投标制度,为采购人提供优质服务;要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运行程序、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项制度,确保政府采购法的贯彻实施。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百姓关注的焦点。同时也引起了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在4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进行的第41次集体学习时,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实施农业标准化,保障食品安全,是关系人民群众利益、关系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任务。我们要从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提高对实施农业标准化和保障食品安全重大意义的认识,扎扎实实做好工作,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们要按照胡锦涛总书记的讲话精神,把食品安全工作作为解决民生问题,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市政府要对我市食品安全工作所面临的严峻形势和存在的问题给予高度重视,要强化领导力度和工作力度,政府主要领导要把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工作日程。切实解决好职能交叉、体制不健全、制度不完善、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要强化职能部门作用,进一步明确责任,理顺关系,搞好协调配合;要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完善监管措施,建立并实施好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大力开展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和日常监管,使我市食品安全形势得到明显好转,尽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常委会将把这两项工作的整改情况作为今年人大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大跟踪监督力度,要采取各种方式进行监督,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进展情况,促进问题的解决,使人大监督切实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市政府要按照常委会议审议意见的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向人大常委会反馈。

    今年是实施监督法的第一年。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贯彻实施监督法,最重要的是依法行使监督权,严格执行监督程序,增强监督的实效性。为此,就监督问题,我讲两点意见:
  
    
一、增强监督实效,必须全面深刻领会监督法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涵

      目前,监督难已经成为制约人大监督工作的一个主要原因,监督“难”,“难”在哪里?我认为在很大程度上难在一种认识上的“误区”。传统习惯往往把人大监督片面地理解为“找毛病”“挑刺”。由于这种认识上的偏差,监督者往往多于从制约的角度去思考问题,这也会使被监督者产生被动接受人大监督的消极情绪。深入贯彻落实监督法,就要从目标一致性上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监督法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涵。人大监督可以从三个层面上去理解:其一,监督就是制约。通过监督来制约权力的滥用,这是监督的法律含义,也是监督的本质属性。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是人大对“一府两院”行使监督权的法律依据。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我国监督体系中最高层次的监督,这种监督更多地体现了制约的含义,这也是国家机构设置和职能划分的需要使然。这种制约是法定的、基本的、不可替代的。但这种监督制约也要把握好度,不能越俎代庖。其二,监督也是支持。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目标是完全一致的,都是在党的统一领导下依法独立负责地履行职责,分工合作、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是审议、决定关系地方工作全局的重大问题,它并不代替依照法律规定分别属于政府和法院、检察院的职权。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既要制约、监督,又要支持、促进,形成良性互动,建立一种和谐稳固的权利运行机制。其三,监督更是促进。通过监督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促进“两院”公正司法,这是从监督的指导思想和目的性上去理解监督的含义,是监督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人大对同级“一府两院”的监督,既不是居高临下的监而不督,也不是无目的的为监督而监督,人大行使监督权,目的是为了改进和促进工作。比如,我们这次听取和审议政府的两个报告,其目的就是通过监督,促进政府的工作的改进,帮助政府解决工作中的难题,以监督为手段,最终的落脚点是从不同的角度和不同的侧面,共同解决好政府采购、食品安全等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办事机构要善于把握好制约、支持与促进的关系,加强同“一府两院”有关领导和相关工作部门之间的沟通和联系,把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支持和促进统一起来,在市委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凝心聚力促发展的良好局面,共同把盘锦的事情办好。希望市政府和“两院”在实际工作中,要忠实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增强依法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要继续把监督法的学习放在重要位置上,逐条研究,了解接受人大监督的范围和具体内容,增强配合意识,凡是监督法规定的“一府两院”应该履行的义务,都要不折不扣地履行,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水平。

      二、增强监督实效,要进一步规范监督程序

      人大监督始于程序设计。这是人大监督理论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则。监督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就在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人大监督和“一府两院”接受人大监督的程序。人大常委会是会议制机关,其行使职权的主要方式是通过召开会议集体审议决定重大问题。人大常委会会议不仅仅指会议的举行,它包括会前准备、会中按程序进行、会后对决议、决定、审议意见的督办落实三个环节。目前,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普遍存在着会前报告送达不及时、会中审议时间较短,常委会组成人员讨论发言随意性强、会后跟踪督办不到位,反馈不及时等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监督的实效性。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必须按照监督法的要求规范人大监督程序,使监督的每一个环节都依法进行。一是要严格会前的准备程序。要进一步完善会前三查(察)程序,提高三查(察)质量,要通过对三查(察)活动的周密安排,确保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知情权,使审议发言更全面,更有深度,更具针对性。“一府两院”要按照监督法规定的报告送达时限将常委会议要审议的报告及时送到常委会组成人员手中,确保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充足的时间围绕报告内容开展调查研究,以确保常委会议在会前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取得圆满的效果。二是会中要组织好审议,综合整理好常委会议审议意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权的有效行使对于提高常委会议审议质量至关重要。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行使自己的审议权,要敢于讲真话,讲问题要言之有物,要避免“随便说说”、“简单说几句”现象的发生。“一府两院”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一把手要列席常委会议,并全程参加会议,在分组审议中直接听取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回答有关问题。审议意见的整理在内容上要突出重点,形式上简洁明快;要集思广益,应该体现大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可操作性。三是会后督办工作要抓实。审议是手段,落实才是目的。审议意见提出后,只有得到办理和落实,才能促进工作。我们要避免审也审了,查也查了,被监督对象报来整改措施就算结束的状况。“一府两院”要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报告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报告做出决议,“一府两院”要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情况向常委会报告。常委会要加大跟踪检查力度,针对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要建立审议意见落实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拖着不办或敷衍塞责的部门要进行责任追究,整改不好的,要继续进行监督,直到问题彻底解决。四是做好向社会公开工作。监督法一个比较显著的特点就是把舆论监督用于人大监督机制中,这是我国法律首次明确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公开原则。监督法总则明确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监督法具体条款中也分别对这种公开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这种公开将监督机关的监督活动和被监督机关接受监督的活动都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便于人民群众了解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这对于增强监督实效,改进监督工作都具有重要意义。常委会和“一府两院”都要按照监督法要求,做好向社会公开的相关工作,这样做是要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和其所监督的“一府两院”的工作都自觉地接受人民的监督,向人民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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