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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城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8-7-24 11:04:3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城市建设的资金需要,保证城市发展专项资金的及时筹集和有效使用,增强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市政府为加快建设盘锦市建设项目资本金投入和项目贷款的还本付息,保证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的按期偿还而设立的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由盘锦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盘锦石油高新技术产业园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上述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银行借入的、以政府信用为基础的特定的项目贷款。

      第四条国家开发银行银行贷款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重大产业园区、国有企业改革、教育和卫生事业等领域的项目建设。

      第五条为保证国家开发银行银行贷款本息的偿还,完善市政府和国家开发银行的信用合作机制,上述公司须建立偿债准备金,其来源从发展专项资金中解决。偿债准备金为市政府下拨给上述公司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专项资金。

      第六条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的要求负责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的管理方式。

      第七条发展专项资金将优先用于向上述公司偿债准备金注入资金。上述公司对发展专项资金向偿债准备金注入的资金拥有支配使用权。上述公司偿债准备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发展专项资金的来源

      第八条发展专项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市本级土地有偿使用净收益;

      (二)盘锦开发区和辽滨经济区土地有偿使用净收益;

      (三)市本级城市维护建设税的30%;

      (四)增值税和营业税市本级分成部分的9%;

     (五)市本级项目单位按规定上交的专项资金;

     (六)发展专项资金存款所孳生的利息等收入;

     (七)市政府批准的其它资金。

      第九条发展专项资金来源应在市本级和有关县区、开发区财政预算中和项目单位的财务计划中优先安排,并直接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和项目单位财务计划中。

      第十条发展专项资金专用账户的资金保留额度,由市财政局根据上述公司和贷款银行所签定合同的约定来安排年度预算,经人大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批准的资金额度进行筹集。有关县区、开发区贷款项目应承担的发展专项资金,由各有关县区、开发区财政局在相关贷款到期前15天缴入发展专项资金专户;应由市本级单位承担的发展专项资金,由项目单位于相关贷款到期前15天缴入发展专项资金专户;由市本级承担的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于相关贷款到期前15天存入发展专项资金专户。

      第十二条有关县区、开发区应根据相关贷款项目的实际情况,建立本地区的“城市发展专项资金”,制定本地区相应的发展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保证发展专项资金及时筹集和上缴。

     第十三条对未能及时上缴发展专项资金的有关县区、开发区,市财政局可通过对有关县区、开发区的税收返还以及其他财政结算手段进行扣缴,用于补充发展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发展专项资金严格实行余额控制,专用账户内的资金余额,必须保证不低于1个月后应偿还贷款本息的额度。

      第三章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十五条经市政府批准,发展专项资金可用于城市发展项目建设和作为上述公司偿债准备金的来源。

      第十六条经市政府批准,上述公司可以申请将发展专项资金的权利作为“补贴收益权”,向有关贷款银行提供质押担保,质押登记部门为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上述公司应根据各项目单位的具体还款额度和还款情况,及时对每年应还款情况进行分析和预测,对出现的还款资金缺口及时向市财政局申请使用发展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市财政局在取得市政府批准后,将发展专项资金及时划拨到上述公司在贷款银行开立的偿债准备金专户。

      第十九条当发展专项资金的账户余额不足以偿还贷款到期本息时,市财政局应及时向市政府上报增加资金的请示。经市政府批准后,通过市本级和县区、开发区财政局筹集资金,或由市政府统筹支配其他资金及时补充发展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当发展专项资金的账户余额高于最近一个偿还期应偿还的贷款本息时,剩余资金经市政府批准后,可用于其他项目的建设投资。

      第二十一条发展专项资金每次使用后,市政府将采取措施,按照偿还相关贷款本息的需要,对发展专项资金专户的资金进行必要的补充。

      第四章发展专项资金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坚持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用于其他方面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市政府责成市审计局和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定期对发展专项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市审计局和市监察局每年对发展专项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向市政府提供审计和监督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盘锦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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