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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陈淑珍辞去盘锦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的决定
发布时间:2008-7-24 11:27:29
(2008年2月22日盘锦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和陈淑珍本人辞呈,盘锦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陈淑珍辞去盘锦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的请求,并报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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