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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第七届人大代表小组活动暂行办法

 
 (2014年6月5日盘锦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提高市第七届人大代表小组活动质量,更好地发挥人大代表小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本级人大代表小组活动。
    第三条 受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各选举单位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市人大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一般20—30人。
    第四条 每个代表小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由县区人大常委会推选产生。组长、副组长名单报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备案。代表小组可以设兼职秘书,负责代表活动的联络服务工作。
    第五条 代表小组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在县区人大常委会的协调下开展活动,原则上每年至少活动两次。代表小组活动时间和方式可根据活动内容和实际需要确定。
    第六条 代表小组活动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马克思主义政治理论、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及本级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精神;
   (二)围绕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工作重点、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代表议案和建议的办理情况进行视察和调研;
   (三)联系人民群众,听取并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四)学习总结和交流代表工作经验;
   (五)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安排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 代表小组制定活动计划要从实际出发,选准议题,明确目的,注重实效。年度活动计划于每年三月底前报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代表小组活动一般应按计划进行,需要作出调整的应及时告知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
    第八条 代表小组在视察和调研活动中,可以听取有关机关或单位的工作汇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视察和调研结束后,应及时形成视察或调查报告,重要问题形成代表建议,交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转有关部门办理。

    第九条 代表小组开展视察和调研活动,不要求“一府两院”领导陪同,不邀请其他代表小组代表参加。
    第十条 代表小组应建立健全学习、考勤、记录、年终总结等制度,督促本组代表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自觉接受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 代表小组组织活动应提前通知代表本人。代表因事、因病不能参加活动,应事先请假。
    第十二条 代表小组的视察和调研活动应轻车简从,不影响被视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接受被视察单位的宴请、馈赠和赞助。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每半年对代表小组活动情况进行一次总结通报,每年表彰一次先进代表小组。
    第十四条 代表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代表参加小组活动。代表参加小组活动,其所在单位应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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