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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办法(试行)

 (2020423日盘锦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依法做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命、决定任命(以下简称任命)工作,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意识,促进其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依法履职所需的基本法律知识。

第三条  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命的下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参加法律知识考试:

(一)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不含兼职副主任委员)

(二)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局长、委员会主任;

(三)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四)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五)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四条  前条所列人员本届内已通过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系统(部门)内再次平行调整职务时,不再进行法律知识考试。

第五条  法律知识考试的主要内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相关法律基础知识。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市人大人事选举委员会主任委员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大人事选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市人大人事选举委员会主任委员兼任。

第七条  提请任命机关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召开前,将拟任人员名单书面送市人大人事选举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后,市人大人事选举委员会通知提请机关并组织拟任人员进行考前网上复习及模拟考试。

第八条  法律知识考试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进行,具体事项由市人大人事选举委员会通知提请机关。

第九条  法律知识考试实行试卷题库制,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答题,题型为单项选择、多项选择、判断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间为90分钟,成绩按百分制计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条  法律知识考试成绩由市人大人事选举委员会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同时向提请任命的机关和参加考试的拟任人员通报。

第十一条  被提请任命人员经考试合格的,方可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考试不合格的,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不予提请任命,可以进行一次补考,补考时间在下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进行。经补考仍不合格的,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报市委或反馈相关提请机关,并提出建议。同时,提请机关不得在一年内再次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该人选其他职务的任命。

第十二条  拟任人员应严格按照要求参加考试,遵守考场纪律,不得他人代考、助考,不得有其他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对于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的,取消其考试成绩,并通知提请机关撤回提名。

第十三条  负责法律知识考试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试题或者考试答案,不得违反监考工作纪律,如出现上述问题将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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