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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盘锦市节约用水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2020年9月21日在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节水优先的重要论述,市人大常委会将《盘锦市节约用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列入2020年立法计划。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水与人民生活、社会发展和生态建设息息相关。我市是严重缺水的城市之一,近三年来,我市平均年用水量12.6亿立方米。全市水资源总量3.36亿立方米,为全省人均占有水资源量的三分之一,其中地下水源供水量每年平均1.77亿立方米,占用水总量的14%。2019年全市地下水资源量为2.3亿立方米,呈现逐年减少趋势。由于我市水资源量持续下降,水资源开发难度越来越大,加之用水效率不高,水资源的短缺程度将进一步加重。而且,我市又是全省唯一的以水稻田为主要种植方式的城市。同时,水资源的调节能力不足和水质的污染,又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水资源的供需矛盾。解决不好水的问题,就会影响我市经济社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做好节水工作,是摆在全市人民面前的一项紧迫任务。实践证明,节约用水是应对水资源短缺最便捷、最有效的方法,具有很高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节约用水作为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作,需要运用综合的管理手段。法律的支持是保障节约用水的根本措施。因此制定一部节约用水的地方性法规,指导我市节约用水工作,将节约用水纳入法制化轨道是十分必要的。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自三月份《条例(草案)》列为今年立法计划项目以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多次组织调研学习,深入到基层和群众中,广泛收集意见和问题,并聘请节约用水方面的专家指导《条例(草案)》的起草和修改。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提前介入了《条例(草案)》的起草、调研、论证工作,会同市水利局和相关部门,召开了有基层用水单位、私营企业负责人、人大代表、节水专家和有关部门参加的座谈会、征求意见会、论证会,并就上位法未作规定或规定的比较宏观的问题进行了探索和创新,为初步解决我市节约用水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难点问题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同时,重点围绕节水用水基本原则、非常规水源利用、计划用水管理、节约用水措施和投入以及奖励政策制定、法律责任等问题征求了各方面意见。

7月1日,市政府八届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草案)》。

三、修改意见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与上位法不相抵触,符合我市实际,同意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条例(草案)》应该体现我市水资源短缺、地下水匮乏的水资源利用特点,因此建议在《条例(草案)》第四条增加一款“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地下水限制开采方案”。

(二)严格法律责任的表述,“责令限期改正”属于行政处理行为而不属于行政处罚。在针对同一行为对同一主体同时做出“责令限期改正”与一定数额罚款时,不属于“并处”行政处罚的情况。因此建议删除本《条例(草案)》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中的“并”字,改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的表述。

(三)加强语言精准性。《条例(草案)》确定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为全市的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为全市城市节约用水的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但二者之间不存在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的从属关系。因此,建议删除《条例(草案)》第六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中的“备案”二字。分别将相应内容修改为:“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全市节约用水规划编制城市节约用水实施方案,并抄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下达的用水计划应当抄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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