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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1年3月24日在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盘锦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刘念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0 年11 月24 日经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已于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现提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废止我市人大常委会于2017年5月26日经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具体理由如下:

一是省《条例》效力层级更高。《条例》属于省级立法,效力较高;我市的《办法》属于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效力较低。同时,省《条例》第二条规定:“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适用本条例”,这也为我们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提供了上位法依据。

二是省《条例》涵盖范围更广。省《条例》中,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工作流程、责任部门、审查形式、审查时限等规定,涵盖我市《办法》中的全部内容,有些规定比我市《办法》规定的范围更广。

三是具体规定不一致。我市《办法》有的规定与省《条例》规定不一致,比如,根据我市《办法》规定,我市只备案审查市政府规章,以及市政府和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而省《条例》将同级监委、法院、检察院的规范性文件也纳入备案范围。此外,我市《办法》对于报送文件的形式审查时限、报送年度规范性文件目录的时间节点等,与省《条例》都有所不同。

    基于上述理由,建议对我市《办法》予以废止,以免出现遇有不同规定适用不当的情形。

以上《决定(草案)》和说明,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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