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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2021年6月23日在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刘念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辽宁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每届至少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一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为落实《条例》规定,现将本届人大以来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备案审查工作推进和制度能力建设情况

一是明确工作职责。2015年立法法修订后,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限,市人大常委会在成立法制工作委员会时,就明确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职责,确定了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备案审查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从“入口”和“出口”两个环节,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具体工作。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作为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机构,按照职责分工,从专业角度承担审查工作,确保了备案审查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二是强化制度保障。为进一步规范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7年5月26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该办法的制定,完善了备案审查工作制度,为进一步推进备案审查工作奠定了制度基础。

2021年2月1日,省《条例》施行。为避免出现遇有不同规定适用不当的情形,2021年3月24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废止〈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决定》,以确保省《条例》更好的贯彻落实。

三是加强培训指导。2018年,依托省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我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实现了纸质版、电子版“双轨制”报送。2019年11月,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市司法局、各县区人大常委会承担备案工作的相关人员进行了培训和指导,并完成信息平台测试工作。2020年,市人大常委会官方网站设立备案审查信息平台链接板块。同时,工作中注意加强与市司法局、县级人大常委会的联系,及时回应有关业务咨询,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相关问题。

二、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主要情况

2018年以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切实把“有件必备”的规范性文件备案要求落到实处。

(一)开展好备案工作。及时规范向省人大常委会备案规范性文件5件。

(二)开展好审查研究工作。本届人大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共接收并组织审查市政府、市司法局报送的规范性文件19件,其中,2020年共接收审查8件。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开展主动审查研究,并与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建立了联合审查机制。

市人大常委会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着眼于维护法制统一和支持市政府工作,未向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发出书面审查意见,但注重以加强沟通为主解决实际问题,在审查工作中研究解决了以下问题:

一是在审查《盘锦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暂行规定》过程中,按照《立法法》规定就规章与地方性法规的衔接问题与市司法局沟通,要求其对规章中涉及行政措施的时效性问题做出妥善安排。

二是在审查《盘锦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过程中,就政府规范性文件如何履行法定程序问题与市司法局和市住建局沟通,要求市政府就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按照法定程序明确统一标准。

三是组织召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会议,与市政府办、市司法局共同就如何解决规范性文件年度报备数量与报备目录统一等问题进行沟通协调,依法促进规范性文件应报尽报。

(三)开展好专项审查工作。2020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法规专项清理工作的要求,对照民法典及相关上位法将我市地方性法规进行了专项清理工作。通过专项审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四)开展好依申请审查和移送审查工作。2018年以来,法制工作委员会未收到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未发现制定机关报备的规范性文件,不属于市人大常委会审查范围,需移送其他有权机关审查的情形。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在取得进展的同时,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亟待认真研究解决:一是对新形势下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没有真正将备案审查工作提上日程。二是有件必备尚未完全落实到位,报备不及时、不规范的问题时有发生,漏报的问题仍然存在。三备案审查信息平台的利用率不高,部门联动有待进一步加强。四是备案审查工作力量不足。全国和省人大常委会对备案审查工作越来越重视,并要求有专人负责,但由于人员不足,法工委无法抽出专人负责备案审查工作,一定程度上影响备案审查工作的开展。

四、下步工作打算

(一)进一步明确备案范围和审查标准,提高备案审查工作的可操作性。督促制定机关依法及时报送备案,做到应备尽备。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规范性文件在哪里,备案审查就跟到哪里”和“只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属于人大监督对象,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都应当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实现备案全覆盖”的要求,适时启动“一委两院”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范围工作,切实增强监督实效。

(二)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备案审查工作合力。一是要加强外部联系。加强同省人大及其他兄弟市的联系,接受专业的指导、吸收先进的经验。二是要强化审查机关和制定机关的沟通协调,提前介入,严格审查,遇到问题及时沟通。要实现内部联动。法制工作委员会要切实承担起“统”的职能,各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与专业优势,各司其职,相互联动,增强备案审查工作合力,进一步提高工作质效。

(三)加强制度建设,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规范化水平。要落实全国人大和省人大要求,建立每届至少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定期向制定机关通报备案工作情况;要充分利用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做好规范性文件的报备、审查、保密、流转等工作,提高备案审查的信息化水平;要深入贯彻落实省《条例》,提高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法制化、规范化水平,有效发挥备案审查在推进我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能力。加强队伍建设是做好新时期备案审查工作的基础,没有一批高素质的专业人员,很难承担起审查职责。针对备案审查专业工作人员较少、专业性不强等问题,要立足实际,加强备案审查工作人员的学习和培训,提高专业能力;要善于借力借智,探索建立备案审查专家顾问制度,聘请长期从事法律工作和法律教育、具有丰富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法律顾问,整合审查资源,形成审查合力,为深化备案审查工作提供智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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