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盘锦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 的起草说明
- 发布日期2025-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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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5日在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市政府副市长 徐同连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会议安排,现将《盘锦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起草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国家战略部署,规范化解决气象灾害防御实践中突出问题的必然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保障能力”。当前,国省两级已出台了《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辽宁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为我市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提供了重要依据,但仍亟需结合我市气象灾害特点及防御工作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进一步明确上位法中未详细规定但在我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以法治化手段提升防灾减灾能力。
(二)完善气象法治体系,提高我市气象治理法治化的迫切需求。国务院《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对加强气象法治建设作出明确部署。截至2024年底,全国已出台331部气象相关法规规章,其中涉及气象灾害防御的就有104部。作为气象灾害多发地区,我市尚未出台专门针对气象灾害防御的相关法规规章,因此亟需通过地方立法补齐制度短板,构建完整的气象灾害防御法治体系。
(三)抵御气候变化风险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市极端天气事件频发:2018年出现35℃以上高温天气;2021年遭遇特大暴雪;2024年汛期降水量是常年同期的2.8倍,突破我市有气象记录以来历史同期极值。因此制定专项法规,健全预警与响应联动机制,提升防御能力,是抵御气候变化风险的重要举措。
二、立法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分七章二十八条,重点规范下列内容:
1.健全责任体系。明确市、县(区)政府的主导责任,建立应急联动协调机制,细化气象主管机构及相关部门职责,规定未设气象机构的区政府应当指定主管部门。
2.完善预防机制。建立气象灾害普查和风险评估制度,编制防御规划并纳入相关专项规划,确定重点防御单位名录及其职责,补充、细化气候可行性论证内容。
3.强化应急处置。细化预警响应措施,明确红色预警下的停课停工标准,建立响应级别动态调整机制,规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管理。
4.加强保障监督。推进监测信息网络整合共享,强化雷电防护装置监管,明确违法行为法律责任,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防御。
三、立法特色亮点
1.突出地方特色和实际需求。将管辖海域纳入适用范围,重点规范渔业、港口等涉海单位防御要求,细化种养殖企业防灾措施,反映盘锦农业和海洋产业特色。
2.强化预防和科技应用。强调对城市规划、重大工程和气候资源开发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建立区域性气候论证成果共享机制,明确应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要求,提高预报准确率。
3. 应急处置措施具体化。详细规定了学校、公共交通、景区、在建工地等单位在红色预警下的具体措施,操作性更强。同时建立应急响应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灾情趋势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体现了灵活性和科学性。
四、立法过程
自2025年3月14日列入立法计划起,历经成立立法工作专班、起草工作小组,召开立法工作会议、初审座谈会、征求意见座谈会,通过网站征求公众意见,向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重点单位及市委常委领导征求意见等流程,共征集修改意见6条,予以采纳4条合理化意见,不予采纳2条意见,经过11轮修改,形成《条例(草案)》,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并于2025年5月14日经市政府九届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