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人大信息网欢迎您!
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走进人大 >分工与职责

走进人大

 
  • 分工与职责
    盘锦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22-03-04 浏览次数:0 字号:[ ]

    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市人代会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等会务工作,负责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的工作协调、服务保障和辽宁省人代会盘锦代表团、市人代会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服务保障工作,负责市人大机关文电、档案、保密、文印、机要交通、印信管理等工作,负责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文字综合、会务保障、联络、协调工作,负责联络和指导县(区)人大常委会工作。

    2.负责市人大机关党群工作,负责市人大机关党组文字综合和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学习会议的服务工作。负责市人大机关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绩效考核、教育培训工作。

    3.负责市人大机关会务保障、安全保卫、房产维修、资产管理、财务管理、政府采购、公务接待等工作。

     

    研究室主要职责:

    1.负责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领导讲话及相关会议材料的起草工作;

    2.负责组织人大理论研究工作,开展调查研究,为常委会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3.负责学习宣传资料编辑和管理,编发《盘锦人大》、《盘锦市人大常委会公报》、《人大之声》专版。

    4.负责对外宣传、新闻发布,维护盘锦人大网站、人大微信公众号等工作。

     

    代表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

    1.为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保障工作;

    2.联系全国、省、市人大代表;

    3.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开展人大代表的有关活动和工作;

    4.组织市人大代表参加集体履职学习培训等工作;

    5.组建代表小组,管理“代表之家”等相关工作;

    6.做好市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代表联系群众的协调服务工作;

    7.处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有关工作;

    8.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方面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9.做好代表履职约束和激励制度的贯彻落实等具体工作;受理人大代表的来信来访

    10办理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法制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地方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与实施工作;

    2.起草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有关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

    3.负责组织对法规草案的听证、论证、调研,公开征求意见等工作;

    4.负责组织对法规草案的修改,提出依据和说明,提交法制委审议;

    5.根据法制委员会对法规草案统一审议的意见,负责起草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和审议结果报告,6.整理法规草案修改稿和表决稿;

    7.负责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公布实施、解释和新闻发布工作;

    8.负责组织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9.负责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和废止工作;

    10.负责组织上级制定或修改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的工作。

     

    预算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

    1.监督和审查市财政预算草案编制和预算执行情况;

    2.监督和审查市本级财政预算;

    3.负责审查市人民政府关于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4.承办人大代表有关财政预算方面的建议和意见;

    5.负责财政、审计和税务等方面法律监督,组织或参与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调研、协调、修改和审议工作;

    6.负责与财经委对口的服务业、金融、商业保险和证劵等方面法律监督,组织或参与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调研、协调、修改和审议工作;

    7.负责与服务业、金融、保险和证劵等相关部门的日常工作联系及相关议案、批评建议办理等具体工作。


    申诉控告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

    1.负责办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执法检查、视察、调研中发现的重点申诉控告案件;

    2.负责受理申诉控告事项来信来访工作,转办交办申控事项;

    3.起草年度综合分析报告,申诉控告档案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负责督办申诉控告事项,管理申诉控告接待室,协助维护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处置突发信访事项。

     

    财政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

    1.主持召开财经委员会会议;

    2.拟定并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决定、决议草案;

    3.严格履行监督职责,负责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与本委员会有关的专项工作报告的准备工作,并对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4.负责组织对涉及委员会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5.负责组织实施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与委员会有关的视察和执法检查;

    6.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按照《监督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开展财经监督工作;

    7.办理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市人大代表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财经方面的议案;

    8.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要职责:

    1.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且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2.审议市人代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议案和质询案;

    3.拟定、组织起草或初步审议同本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决议、决定草案,并进行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向市人代会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做出书面报告;

    4.检查同本委员会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报告;

    5.根据常委会或主任会议的要求,监督检查市政府规范行政行为做出的决定、命令、办法和规章,是否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并及时将结果向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报告;

    6.听取同本委员会有关部门的工作报告,对反映的重大问题适时提出改进建议;

    7.对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重大事项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提出报告,或向市政府提出建议;

    8.承办市人代会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城乡建设环境资源委员会主要职责:

    1.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提出属于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环境资源保护城乡建设有关的议案;

    2.审议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交付的议案;

    3.拟订或者委托拟订同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决议、决定草案等;

    4.研究、审议同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出审议意见;

    5.向常委会提出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与本委员会有关的专项工作报告的建议;

    6.向常委会提出与本委员会有关的执法检查建议;

    7.具体组织常委会安排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执法检查工作;

    8.对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同本委员会有关的专项工作报告在报告机关征求意见时和征求对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时,提出意见;在有关机关征求对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和执法检查报告的研究处理情况时,提出意见;

    9.听取受质询机关对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质询案的口头答复,并提出报告;

    10.审查报送常委会备案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11.对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提议进行审议,提出报告;

    12.向代表大会提交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要点;

    13.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发的同本委员会有关的法律草案征求意见事项;

    14.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大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15.承办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它事项。

     

    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要职责:

    1.负责与监察、审判、检察、公安、司法行政、国家安全等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意见起草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议案建议办理等工作;

    2.负责与监察、审判、检察、公安、司法行政、国家安全等有关的执法检查、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调研、专题询问、视察、特定间题调查等具体组织实施和相关报告起草工作;

    3.负责监察司法相关文电、档案、保密、文字综合、会务等工作;负责对口单位沟通联络工作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要职责:

    1.负责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健康、广播电视、电影、新闻出版、文物保护、红十字会、科协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意见起草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议案建议办理等工作及执法检查;

    2.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调研、专题询问、视察、特定问题调查等具体组织实施及相关报告起草工作。

     

    民族华侨外事委员会主要职责:

    1.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

    2.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议案或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报告,并提出审议报告

    3.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并提出报告

    4.审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付的本级人民政府颁布的被认为不适当的规章、命令、规定,以及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被认为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并提出审查结果报告

    5.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组织实施对“一府两院”执行同本委员会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主任会议报告

    6.参加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组织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7.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8.密切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调研活动。督促有关部门办理与本委员会有关的代表议案和建议

    9.指导县(区)人大民侨外工作,加强与兄弟市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的信息交流,承办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10.完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它任务。

     

    法制委员会主要职责:

    1.提出或拟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有关立法议案;

    2.审议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计划与立法规划建议项目,提出草案说明;

    3.统一审议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草案,提出修改情况报告与修改稿、修改结果报告与表决稿;

    4.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有关被认为同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被认为不适当的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提出处理意见的报告;

    5.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付的立法议案、建议和其他事项。

     

    人事选举委员会主要职责:

    1.负责依法选举和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

    2.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选举和代表工作方面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3.对涉及人大及其常委会人事选举和代表方面的法律执行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4.做好对人大选举和任命人员的监督工作;办理省、市人大代表选举的有关工作;

    5.对市人大代表候选人人选资格、条件、结构比例、连任代表进行审查把关工作;

    6.对司法机关提请许可限制市人大代表人身自由措施进行审查;

    7.办理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8.负责对全市县乡人大工作联系和协调指导;

    9.负责委内综合事务等工作;

    10.办理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社会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

    1.负责起草由社会建设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决议、决定草案,起草社会建设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审议报告;

    2.负责起草社会建设委员会审议市人代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交付议案的审议意见的报告,提出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报告;

    3.负责起草社会建设委员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的审议报告;

    4.负责为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同社会建设有关的专项工作报告做准备工作;

    5.负责拟订社会建设委员会开展视察、执法检查、评议或调查活动的计划,落实视察、执法检查、评议或调查的有关具体工作;

    6.办理省人大常委会及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交付的法律草案征求意见工作,并提出修改意见;

    7.办理市人大常委会交由社会建设委员会审议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市政府规章、决定、命令和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具体事项;

    8.围绕社会建设委员会职责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9.负责社会建设委员会全体会议、主任委员会议、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的筹备、会务和决定事项的落实,并承办内部事务工作;

    10.配合全国人大、省人大常委会及相关专门委员会开展立法调研、执法检查等工作;

    11.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及其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办单位: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建议使用IE7.0,1024*768分辨率以上浏览本站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06020666号-1    联系电话:0427-28249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