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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2018年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 目标完成情况的工作报告

 

2019年3月26日在盘锦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市政府副市长  米金套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环境保护法》规定和市人大常委会安排,现就我市2018年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市环境状况

2018年,盘锦市环境质量总体稳定。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为290天;辽河干流盘锦段水质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Ⅳ类标准;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100%;道路交通噪声昼、夜强度等级均为二级(较好),区域声环境昼间总体水平等级为三级(一般),夜间总体水平等级为二级(较好);2017年,生态环境质量状况为良(生态环境状况为本年评价上一年状况)。

(一)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

2018年,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为290天。环境空气中PM2.5、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年均浓度和一氧化碳(CO)浓度同比下降,臭氧(O3)浓度持平。

1.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为79.5%。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一级(优)86天,二级(良)204天,三级(轻度污染)60天,四级(中度污染)12天,五级(重度污染)3天,未出现六级(严重污染)天。

在轻度污染及以上的超标天中,以臭氧(O3)为首要污染物的天数最多,占58.7%,其次是PM2.5占36.0%,PM10占5.3%。

2.环境空气中主要污染物浓度

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浓度年均值分别为59微克/立方米、22 微克/立方米、28 微克/立方米,一氧化碳(CO)24小时平均第95百分位数浓度为1.6毫克/立方米,均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PM2.5浓度年均值为36微克/立方米,超标0.03倍;臭氧(O3)日最大8小时滑动平均值第90百分位数浓度为171 微克/立方米,超标0.07倍。

降尘年均值为7.2 吨/平方千米·月,达到辽宁省推荐标准。

降水酸度(pH)范围为6.43~8.04,全年未出现酸性降水。

(二)水环境质量状况

2018年,辽河干流盘锦段水质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Ⅳ类标准;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100%;近岸海域功能区均未达标。

1.辽河盘锦段水质状况

辽河干流盘锦段水质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Ⅳ类标准。3个断面中兴安、曙光大桥符合地表水Ⅴ类标准,赵圈河符合地表水Ⅳ类标准。

辽河盘锦段6条主要支流中,小柳河闸北桥、一统河中华路桥和绕阳河胜利塘3个断面水质均符合地表水Ⅴ类标准;螃蟹沟于岗子、太平河新生桥和清水河清水河闸3个断面水质劣于地表水Ⅴ类标准。

2.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

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符合地下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达标率为100%。

3.近岸海域水质状况

近岸海域二类、四类功能区均未达标,超标项目为无机氮。 

(三)声环境质量状况

2018年,盘锦市道路交通噪声昼、夜强度等级为二级(较好),区域声环境昼间总体水平等级为三级(一般),夜间总体水平等级为二级(较好)。

1.道路交通声环境状况

道路交通声环境昼间属较好水平,其中属好和较好水平占总长度71.3%;属一般、较差和差水平占总长度28.7%。

道路交通声环境夜间属较好水平,其中属好和较好水平占总长度58.8%;属一般、较差和差水平占总长度41.2%。

2.区域声环境状况

区域声环境昼间属一般水平,夜间属较好水平。声源以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为主,分别占声源构成的55.1%和40.6%。

(四)生态环境状况

2017年,盘锦市生态环境状况为良,表明植被覆盖度较高,生物多样性较丰富。生态环境状况指数(EI)为65.7,各评价分指标中生物丰度指数39.3、植被覆盖指数77.9、水网密度指数56.9、土地胁迫指数6.2、污染负荷指数1.0。

各县区的生态环境状况指数(EI)范围为52.8~67.0。其中,盘锦市区生态环境状况指数为52.8,生态环境状况为一般;大洼区和盘山县的生态环境状况指数均大于55.0,生态环境状况为良。

二、全市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2018年,我市承担的10项生态环境重点工作任务指标,除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中辽东湾新区远孚化工废酸处置工作未如期完成整改任务外(2019年1月底已整改完成),其他任务全部完成,环境保护绩效考核位居全省第一梯队,具体情况如下:

(一)4项重点量化指标,均完成年度工作任务

1.四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1)化学需氧量考核指标为减排2319.68吨,比2015年下降8.1%;实际减排量为5850.1吨,下降20.43%,完成减排任务的252%;

(2)氨氮考核指标为减排244.2吨,比2015年下降10%;实际减排量为842.2吨,下降34.49%,完成减排任务的345%;

(3)二氧化硫考核指标为减排6317.52吨,比2015年下降12%;实际减排量为18441.2吨,下降35.03%,完成减排任务的291.92%;

(4)氮氧化物考核指标为减排2945.3吨,下降10%;实际减排6698.5吨,下降22.74%;完成减排任务的227.4%;

2.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不低于75.8%,PM2.5平均浓度达到43微克/立方米。实际优良天数比例为79.5%,PM2.5年均浓度值为36微克/立方米,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位居全省第三位。

3.拆除小锅炉,考核指标为16台,实际拆除燃煤锅炉95台622蒸吨,超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燃煤锅炉拆改任务。

4.创建省级生态乡镇7个、省级生态村90个。实际创建省级生态乡镇7个,创建省级生态村90个。

(二)其他重点环保指标完成情况

有序推进服务业燃煤锅炉煤改气煤改电、严格管控秸秆燃烧、集中治理工业园区水污染、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抓好“厕所革命”等5项工作全部完成。全面接受和配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工作,省工作协调组共向我市交办群众信访问题三十二批104件,占全省总量的1.5%,连续两年督察我市信访问题为全省最少。扣除重复信访问题,2018年比2017年督察期间信访投诉下降21.3%。104个案件全部办结,按时办结率100%,信息公开率100%,共责令整改23家,立案处罚12家、处罚137万元,停产5家,查封扣押7家,立案侦查1件,行政拘留1人,约谈3人,问责2人。通过梳理督察组转办的信访问题,我市农村生态环境为零投诉,工业企业投诉大幅减少;生活垃圾、餐饮油烟、社会噪声等群众身边的问题投诉增加,这些是我们下一步的工作重点和整改方向。

三、退养还湿工作情况

湿地资源、近海海洋资源是盘锦最为宝贵的生态财富,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近年来,我市及省内外其他城市的群众利用辽河口湿地滩涂资源,开展海参、贝类、海蜇等围海养殖活动,对我市近海海洋环境和湿地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

据统计,2006年至2007年,到我市海域投资养殖的人员达到753户,围海养殖面积8.4万亩。2015年,市委、市政府完成退养还湿2万亩。还有养殖面积6.4万亩,养殖户537户,涉及11个省38个市,其中盘锦43户,大连257户,省内除阜新外其余各市100户,黑龙江、吉林等外省137户。现有养殖户绝大部分海域使用权证已过期或未取得海域使用权。一些养殖大户还多次非法转让,导致承包价格大幅增长,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自2015年我市开始实施退养还湿以来,大批养殖户来市去省进京上访,要求给予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以及到期未续期的用海行为构成非法用海,养殖业户要求赔偿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2016年,《盘锦市蓝色海湾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获得原国家海洋局、财政部的批复,批复总投资3亿元,要求在2018年年底恢复滨海湿地5万亩。但考虑到海参养殖的周期性特点和广大养殖业户的利益,2016年7月,我市决定将养殖期限延长至2018年年底,养殖业户息访。2018年3月开始,随着养殖期限的临近,个别养殖大户在利益驱使下,煽动其他养殖业户群体上访,要求市政府出台补偿方案,一些受蒙骗的养殖户情绪激烈,既给“退养还湿”工作造成极大阻碍,也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为了保护和修复湿地资源、维护社会稳定,2018年,市委、市政府多次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退养还湿”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市委、市政府认识到,实施“退养还湿”,国家有要求,省里有部署,盘锦有需要,势在必行,刻不容缓。从中央要求看,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 强调要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作出了强化湿地保护和恢复的决策部署。2018年9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强调要落实和深化生态环境监管等生态文明改革举措,加快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治理。中央环保督察、国家海洋督察和国家“绿盾行动”,都把保护湿地、整治非法行为列入重要内容,特别严肃地指出,盘锦不要成为第二个祁连山。实施“退养还湿”,是我市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国家有关要求的具体行动,必须坚决整治,整改到位、彻底整改。从省里部署看,2012年,经国务院批准,我省颁布实施了《辽宁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国函发〔2012〕161号),将辽河口海域纳入海洋功能保留区,严禁随意开发近海海域,也不允许非法用海和对已到期的海域使用权证进行续期。实施“退养还湿”,是我市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海域管理部署要求的重要举措,必须守住生态保护红线,绝不能打折扣。从盘锦需要看,围海养殖行为,导致湿地“碎片化”问题严重,削弱了湿地生态功能。2017年,在市人大常委会的不懈努力下,《盘锦市湿地保护条例》颁布施行。这是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颁布的第一个地方性法规,也是全国地级市中首部关于湿地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标志着湿地保护工作纳入了法治化轨道。实施“退养还湿”,是推进依法治市、打造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的关键举措,只能前进,不能后退。特别是,吸取洞庭湖、祁连山、秦岭等地沉痛教训,与其被动整改,不如主动作为,一定要把“退养还湿”工作进行下去。

自2018年8月开展“退养还湿”工作以来,市政府始终坚持依法行政、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同时充分考虑养殖业户的合法权益,做到依法依规、合情合理。

一是依法依规开展工作。成立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具体负责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多次到国家有关部委、省直相关部门进行政策咨询,会同省内外法律专家对拟出台政策开展法律论证,并召开“退养还湿”工作法律咨询论证会议,确保“退养还湿”工作始终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框架范围内进行。在此期间,先后三次向省委、省政府做出专题报告,得到省委、省政府的充分肯定和大力支持。

二是精细精准制定实施政策。在精准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区分“生计”“投资”“非法牟利”等情况,先后发布5期通告,对破坏近海海洋生态环境和湿地生态环境等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打击,对合法行为依法予以重点保护。深入开展政策解读、宣传发动等工作,推动“退养还湿”有序推进。认真推进有证未到期养殖业户补偿登记,对62份登记申请,开展第三方评估,目前评估工作已结束,评估结果向社会进行了公示,下一步将依据评估结果进行补偿。为解决“退养还湿”后养殖业户的生产生活问题,制定了鼓励转产开放式养殖工作方案,为养殖业户提供开放式围网海蜇养殖和底播贝类养殖两种养殖模式,并给予海域使用金减免等优惠政策,目前,部分养殖业户已有实施开放式养殖的意愿。

三是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把“退养还湿”列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领域,对非法经营的人和事、利益链上的“保护伞”、公职人员的失职和渎职行为开展“一案三查”。截至目前,已打击处理涉嫌非法经营的犯罪嫌疑人42人,其中19名犯罪嫌疑人主动退出围海养殖4648.3亩,还有1899.3亩海域正在收回中。下一步,将结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及“刑民互补”,以打促稳,为“退养还湿”扫清障碍。

四是积极开展困难群体救助。为最大限度照顾家庭困难的养殖业户,我市制定《关于对辽河口“退养还湿”困难群体给予救助的实施方案》。今年春节前夕,由市政府分管市长带队专程赴瓦房店等困难养殖户家中进行走访慰问,发放救助金11万元、慰问金1.2万元和9000余元的慰问品。2019年3月,成立7个专项工作组,分赴各地对困难群众开展调查摸底,最大限度给予救助。目前,暂未发现有极其特殊困难的家庭。

五是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建立信访维稳研判、调度工作机制,及时掌握信访群体动态,全力做好群众稳控工作。在省委、省政府亲切关怀和大连等兄弟城市的鼎力支持下,成功劝返6次集体进京越级上访。今年全国“两会”期间,驻留在北京的省内52人、省外14人全部成功劝返。3月2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还亲自带队到大连市进行了专题汇报,赢得了大连市的理解和支持,保证了全国“两会”期间不发生进京上访和极端事件。

四、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措施

2018年,我市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持续改善,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我们采取强有力措施,认真加以解决。一是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目前,35项指标中,我市有28项指标达标,有7项指标现状值未达标,且指标现状值与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的指标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完成难度较大,分别为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环境空气质量、地表水环境质量、单位工业用地工业增加值、城镇新建绿色建筑比例、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占比。二是水环境质量达标工作滞后。4个国控断面水质达标率仅为25%,连续两次参加生态环境部召开的一季度和半年水环境质量达标滞后地区调度会。我市水环境质量虽然一定程度上受上游来水和生态补水减少的影响,但自身存在着工业园区污水治理设施建设滞后、雨污管网未分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规范、部分地区生活污水直排及畜禽、农业面源污染较重等问题。三是一些信访事项还没有从根本上得以解决。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异味扰民问题十分突出,群众反映强烈,暴露出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环境管理不到位等问题;涉及群众身边的生活垃圾、餐饮油烟、社会噪声、城市扬尘等问题投诉占比高达40.7%,轻化小区因餐饮油烟和噪声问题被投诉5次,油田所属多个小区车库改为经营性场所影响周边居民,全市棚户区环境脏乱差现象严重,暴露出城市管理中还存在着盲区和死角。畜禽养殖污染投诉增加,投诉占比达10.6%,暴露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出现反弹。四是“退养还湿”形势依然严峻复杂,部分养殖业户对不予补偿仍然表示不理解,大连市基层干部与我市在不予补偿的认识上存在分歧。

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也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之年。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总体要求和目标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和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两个坚持”(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突出“四个狠抓”(狠抓督改、狠抓治水、狠抓监管、狠抓队伍),以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和“回头看”反馈问题“督改年”为载体,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突破水”为重点,以推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企事业单位环保责任为主线,统筹抓好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重强抓”重点任务,推动全市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2019年工作总目标是:继续保持环境空气质量全省领先优势,在完成省政府确定优良天数比例不低于76.9%、细颗粒物(PM2.5)浓度下降到40微克/立方米的基础上,力争优良天数比例达到79%、细颗粒物(PM2.5)浓度下降到36微克/立方米;绕阳河胜利塘断面、辽河曙光大桥和赵圈河断面水质全面达到考核要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保持稳定,土壤环境保持稳定。

(一)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工作

对反馈意见诚恳接受、主动认领、照单全收,认真研究制定我市整改方案,进一步压实整改责任,确保整改取得实效。对照“回头看”典型案件,举一反三,针对水源地保护、水环境质量达标工作滞后、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处置等方面,建立健全整改长效机制,推动环保督察和“回头看”反馈问题有效整改落实。

(二)全面开展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工作

以实施《盘锦市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为抓手,认真执行三年行动方案和年度计划,全面加强创建工作,巩固已达标指标的成果,强力推进未达标的7项指标。同时推进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协调好发展与底线关系,制定我市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确保发展不超载、底线不突破,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以“巩固气、突破水、强化土”为重点,开展水环境治理、渤海(盘锦段)专项整治,解决水环境质量达标滞后的问题;针对工业园区异味扰民和危险废物监管等问题,组织开展工业园区专项执法检查和危险废物专项整治行动;结合国家绿盾行动,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问题专项整治;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专项整治。特别是要坚决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充分发挥好“河长制”、河流断面超标补偿、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作用。一是借鉴生态环境部渤海地区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提出“查、测、溯、治”的工作要求,综合运用无人机航测、无人船监测和执法人员现场核查等多种手段,尽快掌握国控断面上游、各级支流河两岸的入河排污口(水流)及其污染来源;二是制定各级干支流河的水质监测方案,明确监测点位、监测项目和频次;三是对入河排污口开展溯源分析,查清污水来源,厘清责任;四是按照“一河一策”的要求,推进排污口规范整治,完成整治方案制定并推进实施,有效管控入河排污口;五是建立两个台账,即源台账和问题台账,以今年年底实现断面全面达标为任务,实施挂图作战,解决所有涉水环境问题;六是强化基础设施建设,补齐短板,实现污水治理设施应建必建,新增污水处理能力8万吨/日,城镇污水处理率由现在的91%增加到98%。

(四)坚定不移把“退养还湿”进行到底

坚定打攻坚战和持久战的决心,全力做好有证未到期补偿、困难群体救助、鼓励开放式养殖、信访稳定、以打促稳等各项工作,做到守住法律底线不动摇,合情合理推进不懈怠,有效防范极端事件的发生,以退养修复湿地,让湿地成为盘锦最为亮丽的底色。

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只要我们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精神攻坚克难,以“咬定青山不放松”的韧劲和“不破楼兰终不还”的决心顽强拼搏,就一定能打好打胜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中央环保督察和“回头看”整改任务有效落实,向全市人民交上一份合格答卷,以生态环境保护良好成果迎接新中国成立70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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