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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盘锦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2020年9月21日在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宏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盘锦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经盘锦市人民政府八届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我受市政府委托,现对《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请审议。

一、立法目的及必要性

一是满足群众需求和巩固我市创建文明城市成果的需要。能够有效加强我市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规范和维护机动车停车秩序,改善交通环境,构建“配建科学、停车规范、收费合理、违停受罚”的停车体系。

二是解决我市“停车难”“停车乱”问题的客观需要。目前我市存在停车设施建设滞后、停车泊位供需矛盾突出、停车收费标准不明确、特殊停车场配建缺、停车管理体制不顺、执法依据不足等问题。以停车位为例,我市目前主城区共有41个停车场,114,737个停车位,路内公共停车泊位7882个,停车位缺口约36,000个。

三是弥补停车管理执法依据不足的现实需要。《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于停车单项的规定较为宽泛。公安部、建设部于1988年制定下发的《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已于2018年废止。目前国家和辽宁省层面,没有现行有效的关于停车管理的专门法律法规,有必要通过我市地方立法来解决执法依据不足的问题。

二、起草过程及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在市人大监察司法委、法制(法工)委和市司法局指导下,市公安局经过调研、征求意见、论证、协调、修改等诸多环节,形成《条例(草案)》。

(一)深入调研。一是网上调研。起草工作组对已经完成相关立法工作的北京、沈阳、大连、营口、本溪等近30个城市进行了网上调研,梳理汇总相关情况,在借鉴其它城市成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适当超前考虑,解决我市出现的不同情况。二是业务交流。围绕的立法背景、起草方式、工作流程等问题,市公安局交管支队、辽河公安局交警三次召开专题研讨会;市局法制支队、市局交警支队多次进行座谈沟通,并对我市机动车停放的突出问题,进行分类汇总,就各地立法过程、执行情况进行分析研判。

(二)广征意见。一是通过互联网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组织开展《盘锦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社会问卷调查,在《盘锦日报》、“盘锦交警”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发布,共计近1,500余人参加了调查,最终确定了三个方面市民反映突出的停车管理集中问题。二是书面征求市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等22个相关单位的意见。三是征求社会律师、相关院校法学专家的意见。截至目前,收到各方的意见和建议累计200余条,经过起草工作组汇总研究,多数予以采纳。

(三)高效起草。为确保立法质量,市公安局主要领导亲自挂帅,组成以市局交管支队、法制支队为主的起草工作组,抽调专门人员,下设起草、保障、协调三个小组。反复推敲论证,逐款逐项推敲,逐字逐句打磨,多次集体研讨,近数十次大小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现稿。

三、拟规范的主要问题、主要措施

《条例(草案)》共六章四十条,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采用鼓励性和支持性条款加大停车设施建设和供给

一是加大停车设施的建设力度。明确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民住宅区、大(中)型建筑要按标准配建、增建停车设施,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步交付使用。政府可以组织利用闲置场所设置临时停车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时,设置临时停车场。二是统筹设置道路停车泊位。三是充分利用停车资源。规定具备条件的国家机关及商超等机构应当将其机动车专用停车场错时向社会开放,以缓解停车资源紧张。

(二)坚持问题导向并注重解决盘锦的突出问题

一是针对居民住宅区附近车位紧张等问题进行详细规范。在第十六条规定,在挖掘居民区潜力的同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道路限时停车泊位。二是针对盘锦石化城市特点,解决危险化学品车辆停放中的突出矛盾,在第十条规定,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建立危险化学品车辆的专用停车场;同时,对于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随意停放问题,在第二十六条作了规定,并在第三十四条设置相应罚则。三是对于商铺私自设置停车泊位、占用车道,以及摊位经营停车等事宜,在第二十三条作了系统规定。总的原则是“有堵有疏”,在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自行设置停车泊位的同时,在确有需要并且不妨害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经申请获得批准以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部门设置停车泊位,该停车泊位面向社会公众开放使用;此外,规定了装卸货物可以允许临时占用停车泊位;摊贩在城管综合执法允许的前提下,可以使用车辆经营,但应接受管理人员的指令随时调整。

(三)用禁止性和惩戒性条款规范停车设施的使用和管理秩序

一是对停车行为予以规范,在按线、入位、顺向、限时的总标准下,制定了四项禁止性条款,规定了机动车驾驶人使用停车设施时的责任和义务,并设置了相应罚则。二是明确备案制度。规定开办经营性停车场需按照规定程序向主管部门备案,实行统一管理并制定相应罚则。三是明确停车场的建设规范、收费标准。四是实施信用监管,对违法行为录入个人信用档案,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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